终审获刑3年 北京高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赵磊在担任国家体育总局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期间,接受时任河南省体育局局长韩时英的请托,答应为河南省跆拳道项目提供帮助,并于同年4月底在北京市天坛饭店收受韩时英给予的钱款20万元。在同年9月第十一届全运会跆拳道项目比赛期间,赵磊在山东省滕州市滕州宾馆再次收受韩时英给予的钱款10万元。案发后,上述钱款已追缴。 北京高院认为,赵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根据赵磊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在审理期间《刑法修正案(九)》公布实施,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北京高院最终以受贿罪判处赵磊有期徒刑3年,在案扣押的30万元予以没收。 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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