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中心 无权调动远郊区车辆 法庭上,北京急救中心的代理人称,事发当天,北京急救中心于7点05分接到一个自称女乘务员的人拨打的电话。女乘务员称,有一名老人在中央财经大学昌平分校西门附近晕厥。由于该地区归属于昌平急救中心,于是北京急救中心将电话转至昌平急救中心。 北京急救中心代理人还表示,昌平急救中心与北京急救中心并非隶属关系。“远郊区的急救中心都有自己的指挥中心,不归北京急救中心管理。”北京急救中心代理人称,北京急救中心接到市民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如果事发地在远郊区,北京急救中心会将电话直接转接到所属区的急救中心,由当地自行调度。“北京急救中心对远郊区的急救车都没有调度的权利。我们只是起到一个电话总机的作用,电话转接之后就跟我们没有关系了。”北京急救中心代理人称。 对此,闫先生一方认为,无论沙河医院120急救站点到底归属于哪儿,在事发时好心人拨打的是120电话,是北京急救中心接听的,因此北京急救中心就应当对延误闫老爷子救治一事承担相应的责任。 沙河医院 当时急救站没氧气罐 沙河医院代理人介绍,当时沙河医院120急救站点没有氧气罐,“像闫老爷子这样的病情是需要氧气设备的,急救站出于不延误闫老爷子病情的考虑,当时就曾建议报警人拨打999急救电话”。 对于沙河医院120急救站点没有氧气罐的原因,沙河医院代理人解释称,设在沙河医院的120急救站点所需要的氧气及医护人员都是借用沙河医院的。由于沙河医院曾于2013年12月发生过氧气爆炸事故,因此闫老爷子事发时医院的氧气供给属于中断状态。 “没有氧气是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是无法避免的。”沙河医院代理人称,沙河医院120急救站点已经将这一情况告知报警人,因此患者救治有延误并非沙河医院120急救站点的过错。此外,报警人也接受了沙河医院120急救站点的建议,并拨打999急救电话,闫老爷子是在999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的,与沙河医院无关。 由于北京急救中心和沙河医院都称,设在沙河医院内的120站点与其没有隶属关系,因此法官宣布休庭,待确认是否追加昌平急救中心为被告后,再择期继续审理。 庭审证据 接警后35分钟才发车 庭审中,闫先生一方及沙河医院都提交了当时通话记录作为证据。证据显示,沙河医院120站点接到急救电话后,曾给拨打急救电话的好心人回拨,并告知对方沙河医院的120站点没有氧气,建议对方拨打999电话。而此后,好心人确实拨打了999急救电话,也同时继续催促120尽快发车。 此外,闫先生一方及沙河医院提交的发车及救治记录显示,急救车于7点40分左右发车,8点05分到场。在看过闫老爷子的病情后,120并未进行救治,而是返回沙河医院。对此,沙河医院的代理人解释称,当时999急救已在对闫老爷子进行抢救,根据院前急救的一般惯例,120和999只要有一方到场另一方就不再启动治疗。 □专家说法 急救站未配备氧气是否违规? 北京市律协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万欣介绍,根据相关规定,值班的急救车要随时保持施救状态,“氧气、急救设备等都是必须配置的。”万欣表示,如果急救站因为没有氧气而延误了患者的病情,是存在过错的。 接警后35分钟发车是否违规? 万欣称,急救车辆在接到报警电话至到达现场这段时间,被称为院前医疗的反应时间,但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硬性规定急救人员应在多长时间内到达急救现场,只是规定“不能延误,要尽快到达”。 “急救中心在各个城区及相关医疗单位设有急救站,接到急救电话后,急救中心会根据GPS系统依据最短急救半径、最快反应时间的原则,安排急救车辆前往救治,但由于堵车等多重因素,因此无法规定具体到达时间。”万欣表示,就本案而言,急救站在接到通知后35分钟才发车,那么其是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自己延误发车的合理原因,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案例 急救车接错人迟到 患者死亡急救中心被判赔 2009年7月8日早7点45分,韩老太突发疾患。家人拨打急救中心电话后苦等一个多小时,屡次打电话询问未果。上午9点半,急救车赶到时韩老太已经死亡。事后,韩家人得知,急救车途中接错了人,因此起诉索赔15万余元。 急救中心称,急救车当天8点05分出发,8点45分已到达韩家所在的路口,但因韩家住在平房区,门牌号码混乱,地址不好找,拨打患者家中电话也无人接听。此时,急救车见有人挥手招呼,就跟着到了该人家,但发现患者不是韩老太。医生救治完前一病患,立即回头赶到韩老太家,但韩老太已死亡。 门头沟法院审理后认定,不排除急救车延迟到达与韩老太的死亡有一定关联,判决急救中心赔偿韩老太家属5万余元。 急救车舍近求远 伤者死亡出车医院被判赔 2006年8月3日晚,赵女士在昌平水箱厂附近的铁路上被火车撞伤,后在被急救车送医途中死亡。其丈夫吴先生起诉称,出事地点附近有医院,但急救车执意将妻子送往位于新街口的一家医院,后因途中妻子病情恶化,又决定转送沙河医院,但因路上耽误太多时间,妻子死亡。吴先生因此起诉急救车所属医院索赔60余万元。 医院称,急救车是按伤者家属要求,前往新街口附近医院的,并拿出病情告知书为证。告知书上有家属要求送往新街口附近一家医院的签字。但法院经鉴定发现,医院事后有修改告知书的行为。 昌平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未遵守就近救急的救治原则,救治行为存在缺陷。此外,医院存在事后修改告知书的行为,因此判决急救车所属的医院赔偿14万元。 京华时报记者王晓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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