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眉山11月22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10月31号,在眉山城区杭州路中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57岁的朱素芳被一辆疾驰的摩托车撞成重伤。经眉山市人民医院医生全力抢救,朱素芳虽然恢复心跳,但却因特重性脑伤,仅能在重症监护室靠呼吸机维持心跳。 朱素芳昏迷两天后,儿子郑某和姐姐在11月2号下午获准进入重症监护室探视。在得知母亲已经脑死亡,救活希望几乎为零的情况下,看到躺在病床上面目全非的妈妈,郑某情急之下取下了套在母亲鼻子上的呼吸管。朱素芳在当天下午去世。随后,当地警方经初步调查,以涉嫌故意杀人为由,对郑某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有民警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是他从警十余年来遇到的“最纠结刑事案件”。从情感角度上看,郑某的做法情有似乎可以理解。在被宣布脑死亡的情况下,母亲的救治已经没有希望。同时让姐弟俩着急的,是动辄几万,而且不断上涨的医疗费。这对于仅靠理发维持七口之家生计的郑某来说,根本无法承受。肇事一方的摩托车主是聋哑人,家庭也不富裕。情感和经济上的双重折磨,让不堪重负的郑某做出了拔管的举动。 不过,从法律上讲,尽管朱素芳的具体死因还需鉴定,目前还不能断定郑某拔管导致母亲死亡,但郑某已经涉嫌故意杀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分析认为,这种加速人死亡或者解除救治的行为,显而易见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性质。这种情况会加速死亡,他应该有这个认识。客观上有两个可能,一种是和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就是可能构成杀人既遂;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就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的未遂。 不过,阮齐林表示,虽然可能涉嫌故意杀人,但在定罪量刑时,也会对郑某的具体行为进行考虑,在刑罚上作出减免。他表示,这个和真刀真枪杀人,以及弑父弑母完全不一样。人可能有各种各样的想法,比如说各种抢救可能是无意义的,不仅会浪费金钱,也可能让濒死的人活得更痛苦,必须得考虑具体的情况。因为毕竟“被害人”是濒死的人,而且也是在一种绝望的情况下进行的。虽然他拔管可能加速了亲人死亡,但也可能是出于减轻亲人病痛的考虑,使得亲人有尊严地死去。这种情况下认为他不受处罚,也是可能的。承认他的非法性,减免他的责任。 也有人提出质疑,既然医院已经通知郑某,说朱素芳已经脑死亡,并且救治无望了。为什么警方还以涉嫌故意杀人,对郑某采取强制措施呢?对此,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教授王岳解释说,目前我国对死亡标准采取的是综合标准说,脑死亡标准目前在法律上并不认可。 王岳说,我们一直都是混合标准死亡,就是呼吸心跳加上一部分神经系统检查,来判定患者死亡。还有一套,现在一些三甲医院为了器官移植,在用脑死亡的标准,认定患者死亡。但法学界主流的观点认为,脑死亡应该通过立法和司法确认它的合法性。换句话说,不能简单的把脑死亡运用到临床,就是必须通过立法和司法程序的确认。所以这个就是立法上的滞后问题。 这起悲剧也让很多人想到了“安乐死”的立法问题。有人认为,假如有类似立法,郑某和姐姐就可以依法替正在遭受痛苦,且毫无生还希望的母亲作出选择,而不是盲目地去取呼吸管。不过,王岳表示说,从国外一些国家的经验来看,安乐死的申请并不像想象的那样简单,通常要求由本人提出,而他人提出则会有严格的程序。他表示,按照国外的法,只能由法院来宣判。这一般是由法院来主持听证,医患双方都来,患者的近亲属代表也都要来,然后由法官来决定是否放弃治疗。 王岳表示,尽管现在不断有人在为“安乐死”合法化而奔走呼吁,但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禁止安乐死。因为在民主法治的国家,安乐死还是大多数民众所不能接受的。他称,除了有宗教的原因,还有一个更主要的原因,你会发现,两个患有同样绝症的人,为什么一个想死,一个不想死,不是因为疾病的痛苦,而是因为想死的人一定是经济拮据,周围没有了家人的关爱,甚至他自己觉得是家人的累赘。那我们是应该通过立法,来解决他们的经济费用,给他建立一个帮助他的社工团体在周围帮助他,还是通过立法干掉那些没有爱,经济拮据的人?换句话说,当一个人处在痛苦中,法律是应该伸出一只手去帮他,还是踹他一脚?所以这就是为什么绝大多数欧美发达国家都没有实行安乐死。这是一个对生命的尊重和人生意义认识的问题。 在采访中,记者曾试图联系两位当事人。但同行均表示,不忍心再去打扰郑某家人,因为每一次提问都像是在“姐弟伤口上撒盐”。我们希望,姐弟两个能够早日从悲痛中解脱出来,也希望案件在给我们带来思考的同时,类似的悲剧也不会再重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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