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袁国礼)国家工商总局昨天针对网售商品的抽检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根据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的省级工商部门负责组织对平台销售的商品进行抽检。对消费者因商品质量问题要求赔偿,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抽检过程中,平台要协助和配合抽检,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工商总局表示,对网络商品的抽检将会有针对性,利用消费者投诉举报以及日常监管执法中发现的情况,排查网络商品交易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最终确定抽检范围和重点商品品种。工商总局在《意见》中明确,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商品抽检,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开展网络商品抽检。省级工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辖区的网络商品抽检,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内登记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经营商品的抽检。对于公众关心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则由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的省级工商部门负责组织抽检。 工商总局表示,网络商品抽检结果与线下抽检结果具有同等效力。对于不合格商品,工商部门可以责令商家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负责退货。如商品被认定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立即责令被抽样的网络商品经营者采取警示、停止销售等措施,并及时通报商品标称生产者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工商部门将依据抽检结果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焦点关注 取样执法人员承检机构消费者均可 《意见》规定,抽检样品买样人可是工商执法人员,也可是承检机构人员或消费者等。对经营者及商品信息、网络交易过程等,采用网络截屏、视频录像等取证手段全程记录。对拆包查验、封样等应全程录像并留存,必要时,工商部门可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对被抽检样品的交易订单等相关信息进行确认。 结果5个工作日内通知商家和平台 《意见》要求,工商部门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要通知被抽样的商家。检验不合格的应当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抽样的,同时还通知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因经营者地址不详等原因而无法通知的,可通过官方网站公告通知。 公开抽检结果公布综合判定结论 《意见》明确要求工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包括样品名称、被抽检网络商品经营者、标称商标、标称生产者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主要不合格项目、综合判定结论等,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抽检的,还要公布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名称。 |
相关阅读:
- [ 11-18]工商总局:网购假货找不到卖家平台需赔偿
- [ 11-17]工商总局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加强网络商品经营者管理
- [ 11-17]国家工商总局:眼镜质量抽检不合格率为28%
- [ 11-14]工商总局公布违法广告案 北京比基尼女模游街被罚
- [ 11-13]工商总局公布新《广告法》颁布以来典型违法广告案件
- [ 11-13]工商银行熊猫金银纪念币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