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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访谈节目透露监督执纪新信息

2015-11-13 21:12:58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陈玮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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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未病”“惩前毖后”“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反腐三人谈”节目日前邀请了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熊惊峰、中央党校教授辛鸣,就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进行了探讨,受访嘉宾的不少提法引起网民的关注。

“四种形态”是指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中国网事”记者采访有关专家学者,为您梳理了“四种形态”的三种解读表达。

【厘清“党纪”与“国法”的边界】

——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纪委的“分内之事”。中国社会科学院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等专家认为,日前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纪检机关履行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提供了重要遵循依据。从严治党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变重点审理涉嫌犯罪问题为聚焦审理违纪问题。熊惊峰在“反腐三人谈”节目中说:“以前在审核处理阶段,我们对被审查人涉嫌犯罪问题的审理投入过多力量,纪检监察部门实际上成了司法机关的‘预审室’。下一步,在执纪审理方面,我们将改进审理方式,由以往重点审理涉嫌犯罪问题,转变为聚焦审理违纪问题,用党章党规党纪衡量违纪行为。在审核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加强对党纪条规适用和处理方式的审核,确保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准确运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刘俊海认为,纪委不再成为司法机关的“预审室”,厘清党纪和国法的边界,体现了执纪与执法的无缝对接和有机衔接,是依法治国思维的具体体现。

——改进审理文书。熊惊峰说,在审理报告等文书中,需要将违纪行为按“六大纪律”进行分类和表述,将违纪问题与涉嫌犯罪问题分开表述,用纪律语言描述违纪行为,体现纪律审查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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