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交易员侵占公司2亿 被抓时已任另1公司副总
2015-11-12 07:55:32 来源:北京晨报 责任编辑:陈玮 李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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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在某国际信托公司担任债券交易员期间,以公司为债券交易平台,先后通过162笔现券买卖,涉及48支债券、42家债券交易机构、近900次债券买卖,向自己实际控制的信息咨询公司输送利益2.07亿余元。昨天,北京晨报记者获悉,市二中院以职务侵占罪,终审判决张某有期徒刑13年。据了解,该案是全国最大的银行间债市腐败案。 违反规定 交易员开公司 1974年出生的张某,家中兄弟姐妹好几个,经济条件不太好。大学毕业后,他先后在几个民营企业工作,2000年开始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2008年年底,张某借老乡刘某的身份证,在哈尔滨成立了一家商务咨询公司,并在交易指令单据上代签刘某的名字,还开通了银行卡,用于提取赃款。公司成立不久后,张某就以该公司的名义与一家可代理公司、企业进行债券买卖的农村商业银行签订了《代理货币市场业务主协议》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自此这家商务咨询公司成功取得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丙类户资格。 西城检察院检察官佟晓琳解释称,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成员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为商业银行,乙类为信用社、基金、保险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丙类户为非金融机构法人。甲、乙类户可以直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而丙类户只能通过甲类户代理结算和交易。 佟晓琳称,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行业规则及其所在的国际信托公司的规定,债券交易员不能私自设立丙类账户,更不能委托甲类账户与其所任职的公司进行交易。时任债券交易员的张某显然严重违反了相关规定。因此从成立公司到取得丙类户资格,张某的亲人、同事,尤其是圈内的朋友,都不知道张某控制着这样一家公司。 闭环交易 疯狂敛财过亿 2009年3月张某通过聘任到某国际信托公司工作,并凭借多年储备的工作经验,先后担任了固定收益部、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主要工作职责是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 由于该信托公司不对债券业务投入大量资金,所以张某利用公司平台,借其职务身份所掌握的债券资源及需求信息,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对该信托公司作为债券交易乙类户资质和资金实力的信赖,寻找交易对手开展撮合交易,从中挣取差价。 在入职的次月即2009年4月,张某根据自己近十年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经验,开始将属于信托公司的利润输送到自己控制的丙类户。 据佟晓琳称,“闭环交易”是张某非法获利最多的方式,即张某安排信托公司以相对低的价格购入一支债券,或通过代持价格已上涨的债券,在明知能卖到高价的情况下,不直接投入市场获利,而是将债券卖给自己控制的丙类户,再安排信托公司作为后手以高价从张某的丙类户买回后再投放市场或继续通过代持养券。 在整个“闭环交易”过程中,所有“盈利”都由张某通过网上操作,先经由丙类户在其代理行开设的账户转至该公司的另一银行账户,再转至张某控制的另一公司的银行账户,由该账户转至张某控制的亲友账户后,进行提现、存现。这样,通过75笔“闭环交易”,张某向自己的丙类户输送利益1.1亿余元(如图)。 违规交易 一亿元弥补亏损 此外,张某还采用两种债券交易方式“汲取”信托公司的利润,一种是低价购进,即在明知某债券可以卖到较高价格的情况下,安排信托公司将其持有的债券不直接以市场价格投入市场,而是以明显较低的价格卖给张某的丙类户,再安排丙类户以市场价抛向市场,张某因此获利6400余万元。另一种是高价卖出,张某安排自己的丙类户购入一支债券后,抬高价格,安排其所在的信托公司以明显较高的价格买入,张某又获利2800余万元。 仅仅一年半的暗箱操作,就为张某带来了巨大利润,但在2011年3月银行停止了张某的丙类户办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为继续发财,张某违反公司禁止开展代持交易的规定,通过伪造公章,委托自己女友就职的证券公司为自己所在的信托公司代持债券以继续养券。 为防止罪行败露,张某还委托某证券公司为自己的丙类户代持债券,代持到期后部分亏损部分盈利,张某先后通过24笔债券交易盈利2100余万元,亏损部分由张某的丙类户委托代持机构进行回补,回补资金9600余万元。至此,张某陆续将犯罪所得赃款中的1亿余元用于弥补亏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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