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冒同学名开公司作案 2008年年底,哈尔滨一家商务咨询公司成立,注册资金100万元,法定代表人是刘阳。但刘阳自始至终也不知道其名下有一家可进行债券买卖的公司,只是记得曾将身份证借给既是老乡又是同学的张某。 据悉,张某用刘阳的身份证注册公司,在交易指令单据上代签刘阳的名字,还开设了银行账户,用于提取赃款。到案后,张某已记不清这家商务咨询公司的注册地址。这家公司实际只有一名业务员在北京的租住地办公。张某以每月300元的管理费,委托一家会计记账公司进行做账、报表。 商务咨询公司成立不久后,张某就以该公司的名义与一家可以代理公司、企业进行债券买卖的农村商业银行签订了《代理货币市场业务主协议》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取得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丙类户资格。 据办案检察官佟晓琳介绍,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成员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为商业银行,乙类为信用社、基金、保险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丙类为非金融机构法人。甲、乙类户可以直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丙类户只能通过甲类户代理结算和交易。 成立公司的事,张某没有对亲朋提及。因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行业规则及其所在的国际信托公司的规定,债券交易员不能私自设立丙类账户,更不能委托甲类账户与其所任职的公司进行交易。 低买高卖赚取中间差 2009年3月,张某应聘到国际信托公司固定收益部工作,任总经理助理,具体负责债券交易。 在入职的第二个月,张某凭着近十年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经验,经过深入思考和判断,开始将本属于公司的利润输送到自己控制的丙类户内。 闭环交易是张某获得非法利益最多的方式。运作时,张某安排公司以相对低的价格购入一只债券或者将通过代持价格已经上涨的债券,在明知可以卖到较高价格的情况下,不直接投入市场获取较高利润,而是直接或间接将债券卖给自己控制的丙类户,再安排公司作为后手以高价从张某的丙类户买回后,再投放市场或者继续通过代持养券。 例如,公司先以100.5727元的净价将某债券卖给丙类户的代理行农村商业银行;代理行再以100.6858元的净价卖给丙类户,中间多的0.1131元差价是代理行的手续费;第三步是丙类户再卖给自己的代理行,这时价格就出现了比较大的变化,要比第二步多出2.0367元的价格,这就是输送到丙类户的利润;第四步代理行再以102.8356元的价格卖给张某联系好的第三方交易机构,比上一环节多了0.1131元差价,这也是代理行的手续费;最后一步就是国际信托公司从代理行以102.8376元的价格收回。 在整个闭环交易过程中,国际信托公司是交易平台,代理行农村商业银行是商务咨询公司从事交易的资质平台,丙类户商务咨询公司是张某获取利益的资金出口。所有“盈利”都由张某通过网上操作,先经由丙类户在其代理行开设的账户转至该公司的另一银行账户,再转至张某控制的另一公司的银行账户,由该账户转至张某控制的亲友的个人账户后,进行提现、存现。 曾出1亿元弥补亏损 2011年3月,农村商业银行停止为张某的丙类户办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为继续挣钱,张某违反公司禁止开展代持交易的规定,通过加盖伪造的公司公章,委托自己女友就职的证券公司为自己所在的国际信托公司代持债券以继续养券。 佟晓琳检察官表示,所谓“代持”,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不转移债券所有权,而请其他机构代为持有债券,代持期满再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回债券。 张某没有想到,代持到期后,部分债券市场价格低于约定的回购价格。为保证国际信托公司不致违约,也为了防止自己罪行败露,张某拿出几千万用于“补充资金调整”。此外,张某还委托某证券公司为自己的丙类户代持债券,代持到期后部分亏损部分盈利。据悉,张某将犯罪所得赃款中的1亿余元用于弥补亏损。 就这样,从券种选择、询价、联系过券机构和交易对手,到交易时间、价格、交易类型、结算方式、内部审批及在债券交易系统生成成交单等均由张某根据自己的专业经验和业内资源独自判断、设计后进行操作,虽有波折,但张某依旧安然地做着“致富梦”。 2012年12月15日上午6点,张某在首都机场欲出境飞往香港,被边防检查总站民警抓获,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总队随后将张某押解归案。 >>名词解释 信托公司,在中国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以信任委托为基础、以货币资金和实物财产的经营管理为形式,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多边信用行为。信托业务主要包括委托和代理两个方面的内容。前者是指财产的所有者为自己或其指定人的利益,将其财产委托给他人,要求按照一定的目的,代为妥善的管理和有利的经营;后者是指一方授权另一方,代为办理的一定经济事项。 京华时报记者常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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