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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刑法修正案(九)》:护航网络信息安全呈现五大亮点

2015-11-11 15:38:27 彭心韫 来源:人民网强国论坛  责任编辑:陈玮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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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1月11日电(彭心韫)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关互联网信息安全的诸多规定引发了网民关注。公民个人信息如何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在网上传播哪些信息属犯罪……11日,人民网强国论坛就以上热点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

一、严格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修正案原文】

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有关个人信息安全的修改之一,您怎样解读这个修改?

【解读】

阮齐林:之前的规定中也有对于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但是有两个条件的限制。限制犯罪的主体要求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医疗、教育、邮电等单位,因为职务上的关系,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提供或者出售给他人的,构成犯罪。也就是说第一个是身份上的限制,必须是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第二个限制是利用工作、职务便利获得公民个人信息。

现在把这两个条件都去掉了,不要求是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任何人都可以;也不要求信息的来源必须是因为工作关系获取的,任何方式获取的都可以。简而言之,任何人通过任何来源获得的他人信息,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都可以构成犯罪。这样就扩大了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范围。也就意味着对公民个人信息加强保护,加大了打击范围。

二、增加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规定

【修正案原文】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解读】

阮齐林:这是明确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一条,既可以制裁个人,也可以制裁单位。

网络服务提供者本身就有净化网络、合法利用网络的义务,而且它也有保障监管的技术手段。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了提高经营额或经济效益,有意纵容一些利用网络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比如网络上出现的各种诈骗、开设赌场、传播淫秽物品、虚假广告等,对社会秩序、人身权利造成了很大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关义务的监督十分必要。关于惩治网络诽谤案的司法解释中也提到,如果经有关部门制止、警告,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一些帖子该删不删的也要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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