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未核准“黄金大盗”死刑 发回内蒙古重审
2015-11-09 16:27:29 来源:北京晚报 责任编辑:陈玮 李艳 |
分享到:
|
最高院未核准 “黄金大盗”死刑 发回内蒙古高院重审 曾被媒体称为“黄金大盗”的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宋文代自2013年被终审判处死刑后,在最高法进行死刑复核已近两年。昨天,记者获悉,最高法院于近日对宋文代案出了裁定。最高法院认为,该案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核准内蒙古高院维持一审死刑的裁定,并撤销该裁定,发回内蒙古高院重审。 据宋文代的死刑复核辩护律师谢通祥介绍,最高法院撤销死刑裁判文书已经正式送达给了宋文代。 因侦查机关在其住处查获1吨多重的黄金、白银,宋文代一度被媒体称为“黄金大盗”。因涉案金额巨大,宋文代与陈希同、成克杰、陈良宇等人被网友列为“中国近30年来特大贪污犯”。 现年53岁的宋文代曾任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宋文代于2010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 巴彦淖尔市中级法院一审经审理认定宋文代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乾坤公司股份溢价款等公共财物价值6504.5万余元,三次挪用公款21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判决宋文代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宋文代不服一审结果,上诉至内蒙古高院。2013年8月9日,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案件随后进入最高法死刑复核阶段。 据谢通祥律师介绍,根据案卷材料,法院认定的多项事实缺乏证据。比如说,宋文代收购21%乾坤公司股份的股权溢价1055万余元不能构成贪污罪,因为从法律上分析完全符合代持代购代售的情形,而且宋文代没有从中获得利益。 2015年8月6日,最高法院对宋文代案的死刑复核作出了裁定。最高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最高法院裁定不核准内蒙古高院维持宋文代死刑的刑事裁定。撤销终审裁定,发回内蒙古高院重审。 今年6月23日,由于涉嫌严重违纪,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副主席韩志然被免职。有报道称,韩志然的落马源于他卷入宋之文的贪腐案件。对此,宋代文通过律师谢通祥发布声明称自己没有检举过韩志然,“我绝不会去陷害别人,用检举别人的方式来保命。”(严琪) |
相关阅读:
- [ 06-29]枪杀云南缉毒民警贩毒主犯报最高院进行死刑复核
- [ 06-29]枪杀云南缉毒民警主犯获死刑 已报最高院复核
- [ 12-19]担忧隐患 美国两州向最高院起诉科州大麻合法化
- [ 11-03]最高院:知识产权案件实现民事和行政审判“二合一”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