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4企业请托承揽采购项目 检方查明,2009年3月至2011年7月间,王昊伙同宋某,接受深圳市威尔电器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等人请托,利用宋某之父宋建国担任北京市交管局局长的便利条件,并通过北京市交管局其他主管领导职务上的行为,为该公司承揽北京市交管局酒精测试仪采购项目提供帮助。为此,收受该公司给予的人民币131.7万余元。 2010年4月至2012年1月间,王昊伙同宋某、孔某,接受南京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章某的请托,利用宋建国担任北京市交管局局长的便利条件,通过北京市交管局其他主管领导职务上的行为,为该公司承揽北京市交管局交通信号灯灯具、学校门前移动式信号灯采购项目提供帮助。为此,收受该公司给予的279.7万余元。 2010年5月至2013年1月间,王昊伙同宋某、孔某,为北京中鼎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北京直真视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义承揽北京市交管局执法记录仪采购项目提供帮助。为此,先后收受该公司给予的625.1万余元。 2010年6月至2011年11月间,王昊伙同宋某,接受直真视通公司负责人王某的请托,为该公司承揽北京市交管局网络会商系统采购项目提供帮助。为此,王昊、宋某先后收受直真视通公司给予的钱款80万元、美元12.32万余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59.8万余元。 >>获刑 检举没立功一审获刑7年 王昊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但辩称其中两家公司支付好处费时所扣除的税费等费用从犯罪数额中扣除,恳请法庭以其个人实际所得金额对其量刑。 王昊还称,共赚取了1100万元,自己分得150万元左右。此外,其在公司每年收入有20万元左右。此案审理过程中,王昊的亲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60万元。 王昊的辩护人还认为,相关厂家及北京市交管局相关人员系因宋某是宋建国之子才提出请托或为他人谋利,王昊并非与宋建国关系密切的人,应当认定为从犯。 对于被告人王昊及其辩护人所提王昊揭发检举他人犯罪行为,构成立功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法院经查认为:王昊提供的案件线索办案机关此前已掌握,或与他人犯罪行为并无直接关联,且对案件侦破亦未起到关键作用,王昊的揭发检举行为不构成立功,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检方指控被告人王昊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王昊所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近日,一中院以王昊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京华时报记者杨凤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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