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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合理提高被征地农民收益

2015-11-03 08:53:52 高云才 顾仲阳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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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今年8月浙江省德清县的首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贵州省湄潭县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全国“第一槌”,标志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取得突破性进展。截至目前,浙江、贵州、四川等试点县已经完成6宗共58.59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交总价2493.07万元。

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有利于激发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有利于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有利于促进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与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开展以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进行了全面部署,对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了系统要求。

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方案》提出,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以及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方案》提出,允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同等权利,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完善入市交易规则、服务监管制度和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机制。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方案》提出,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对农民住房财产权作出明确界定,探索宅基地的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坚守“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这三条底线,防止犯历史性和颠覆性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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