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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建议增设强制社会劳动等刑罚

2015-11-03 07:19:02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陈玮 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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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七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专项工作情况报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报告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检察机关开展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这是最高检首次就此项工作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专项报告。报告中,最高检建议增设强制社会劳动等刑罚方式。

最高检报告

焦点1

重视了解罪犯长年申诉原因

发现有冤假错案可能的及时调查处理

2010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罪犯控告、举报、申诉93228件,经审查后监督纠正刑期计算错误3363件,纠正刑罚变更执行不当1028件,纠正原判决裁定错误574件。

曹建明称,刑罚执行作为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环节,事关惩治预防犯罪效果,事关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司法公信力。

今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制定下发指导意见,要求刑罚执行监督部门切实增强防错、纠错的职业责任感,对长年坚持申诉、拒绝减刑及因对裁判不服而自残的罪犯,重视调查了解原因,注意听取其申诉,审查相关申诉材料,发现有冤假错案可能的及时调查处理。

曹建明表示,各级检察机关认真总结、深刻吸取“躲猫猫”事件的教训,坚持举一反三,与执行机关密切配合,综合治理“牢头狱霸”问题。此外,各级检察机关还加强监管场所日常安全防范检察。对监管场所发生的罪犯死亡事件,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派员赶赴现场,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依法独立进行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对重大敏感、社会关注的罪犯死亡事件,由省级检察院负责调查处理。对非正常死亡的,查清原因、分清责任,严肃查处失职渎职的监管人员。

焦点2

有权有钱人违法减刑假释未杜绝

家属通过贿赂等手段虚假立功频繁减刑

曹建明还指出了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中一些不规范、不公正问题监督纠正力度不够,与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期待还有较大差距。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的“有权人”“有钱人”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尚未完全杜绝,有的罪犯及家属动用各种社会关系,通过贿赂等手段虚假立功、频繁减刑、违法保外就医,严重影响司法公信。

二是派出派驻检察机

构建设相对滞后,职能发挥不够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监督的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还没有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减刑、假释网上协同办案平台。

三是监督不规范的问题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有的监督随意性大,想监督就监督、不想监督就不监督,有的提出纠正意见后不跟踪落实。

四是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监督工作重视不够,刑罚执行检察队伍人员偏少、年龄老化,整体素质能力亟须提高。

焦点3

建议研究制定刑罚执行法

统一刑罚执行标准细化执行方式

针对上述问题,曹建明还在报告中给出建议,研究制定统一的刑罚执行法。刑罚执行有关规定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看守所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的规定较为原则,操作性不强;有的规定不明确、不统一;刑罚执行监督程序不具体、刚性不足。建议将刑罚执行的有关规定系统化、具体化,统一刑罚执行主体和标准,细化刑罚执行方式,明确刑罚执行监督的程序等。

他还建议完善刑罚种类,增设强制社会劳动等刑罚方式。对轻微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判处被

告人参加一定时间的社会劳动。此外,减刑适用比例高,减刑后发现罪犯虚假悔改、抗拒改造甚至又犯罪也很难撤销,建议设置减刑考验期。同时,假释适用比例低,不利于罪犯回归社会,建议扩大假释适用。

曹建明还提出,要明确派出派驻检察机构的法律地位、编制和人员配备标准,赋予检察机关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应有的法律效力。还要适时开展对刑罚执行及法律监督工作的执法检查和人大代表视察活动,督促解决刑罚执行及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热点解读

社会劳动可替代部分监禁刑

报告原文: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推进社区矫正信息平台建设,完善社区服刑罪犯脱管漏管的发现、纠正和责任追究机制,实现社区矫正监督工作重心由定期专项检察向常态化监督转变;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作配合,积极开展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严肃查办刑罚执行中的职务犯罪,严惩司法腐败,提高司法公信力。

建议:完善刑罚种类,增设强制社会劳动等刑罚方式。对轻微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判处被告人参加一定时间的社会劳动。

■解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称,按照刑罚的种类,分为监禁刑及非监禁刑,但目前非监禁刑运用得并不常见,将来刑法可对轻微犯罪的罪犯实行非监禁刑的判罚,例如在社区劳动多长时间,由此代替在监狱中的劳动改造。

针对假悔改设置减刑考验期

报告原文:有的罪犯及家属动用各种社会关系,通过贿赂等手段虚假立功、频繁减刑、违法保外就医,严重影响司法公信。

建议:针对减刑后发现罪犯虚假悔改、抗拒改造甚至又犯罪的情况,建议设置减刑考验期。同时,假释适用比例低,不利于罪犯回归社会,建议扩大假释适用。

■解读

洪道德解释,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仍有少部分人通过虚假悔改方式获得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因此设置一个考验期,可能类似于“干部公示”的程序,在考验期,同号的罪犯可以检举揭发,或者对罪犯进行打分等,在法院对减刑假释等进行审理时,作为重要参考,防止罪犯假悔改等。

□重点查办

121名原厅局级罪犯被再收监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有权人”“有钱人”犯罪后“以权赎身”“提钱出狱”等问题,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保外就医专项检察,监督纠正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555人。

2012年,组织开展职务犯罪罪犯刑罚变更执行专项检察。2014年,又以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为重点开展专项检察,对“三类罪犯”逐一登记建档,对正在监管场所服刑的逐人逐案审查,对正在保外就医的逐人见面、重新体检,监督监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对2244名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或不符合条件的罪犯依法收监执行,其中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121人。

■案例

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原局长安惠君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其家属通过行贿等手段,将安惠君调往河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又通过虚假疾病鉴定,违法办理保外就医。2013年8月,检察机关发现其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督促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将其收监执行,并对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原副局长孙海等人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查办刑罚执行职务犯罪2169人

报告中称,严肃查办和预防刑罚执行中的职务犯罪,防止和纠正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2010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在刑罚执行领域共查办职务犯罪2169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163人。

■案例

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服刑期间频繁调换监狱、两次假立功减刑,检察机关严肃查处该案背后涉嫌职务犯罪的广东省司法厅原党委副书记王承魁等24人。贵州省黔西南州黄金管理局原局长兰昭耀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弟兰昭勇(时任该州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串通册亨县原政法委书记刘贤铭等人,制造虚假疾病诊断材料,编造“取保外医”法律文书,非法将其释放。检察机关对兰昭勇、刘贤铭等人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5年起诉涉嫌又犯罪11536人

罪犯在监管场所又犯罪,特别是行凶报复、越狱脱逃,不仅严重影响监管秩序安全稳定,也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履行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职责,对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引导查清犯罪事实、固定案件证据,依法及时提起公诉。2010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涉嫌又犯罪的罪犯11536人,其中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2902人,脱逃犯罪696人,破坏监管秩序犯罪479

人。2009年10月至2010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司法部开展集中整治,逐个监室排查是否存在“牢头狱霸”现象,对排查发现的178个问题进行整改,对涉嫌又犯罪的87名“牢头狱霸”提起公诉。

■案例

河北省深州监狱罪犯王振轻越狱脱逃、黑龙江省讷河监狱罪犯王东在监狱内利用手机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重大案件发生后,检察机关第一时间介入,及时对涉嫌又犯罪的罪犯提起公诉,并对涉嫌失职渎职的8名监管民警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审议

最高法作行政审判工作报告

要转变“重民刑、轻行政”错误观念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昨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2010年以来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称,各级人民法院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切实转变“重民刑、轻行政”的错误观念,努力解决影响行政审判质效的深层次问题。

周强说,“行政审判理念有待进一步转变。有的法院将服务大局简单理解为维护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轻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护;有的将是否得到某些地方领导的首肯作为评价案件社会效果的标准,并以所谓‘社会效果’否定法律效果,不能坚守法治底线,等等。”周强指出,这些理念和认识上的差距,严重影响了行政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

周强指出,行政审判队伍力量薄弱,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同时,行政审判体制机制改革面临困难,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滥用诉权的问题较为突出,行政审判的外部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

他表示,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提高对行政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人民法院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切实转变“重民刑、轻行政”的错误观念。要认真贯彻实施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为行政审判工作发展提供有力组织保障。进一步推进行政审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提高行政审判工作质效。

周强建议,支持行政审判体制机制改革,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再审案件的级别管辖作出适当调整,避免将大量案件集中到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审判工作的监督,支持行政机关加强行政应诉工作,改善行政应诉工作条件,促进提升行政应诉能力和水平。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中期报告

审查起诉周期平均缩短近15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昨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报告显示,试点工作2014年8月正式启动以来平稳有序。中期评估显示试点取得初步成效,诉讼效率明显提高,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制度提供了实践基础。

根据报告,截至今年8月20日,各地确定基层法院、检察院试点183个,共适用速裁程序审结刑事案件15606件、

16055人。其中检察机关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的占65.36%。

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召开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中期评估论证会。与会专家一致认为,试点工作符合我国司法实践需要和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规律,很有必要。

报告称,试点工作成效首先体现在刑事诉讼效率明显提高。据抽样统计,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周期由过去的平均20天缩短至5.7天;人民法院速裁案件10日内审结的占94.28%。通过案件繁简分流,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缓解了“案多人少”矛盾。

此外,报告指出,试点工作推动了当事人权利的有效保护,对司法改革整体推进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对司法改革事项进行授权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一年来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

检查消保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建议加快电子商务立法进程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显示,一些新的消费领域缺乏有效规制,网络领域消费侵权案件多发,预付卡消费领域问题突出。报告建议加快电子商务立法进程。

法律规定内容难落地

消保法规定了远程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从检查情况看,无理由退货产生的争议在许多地方已经上升为消费投诉的第一位。消保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适用惩罚性赔偿比较困难。

消保法规定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检查中,各地普遍反映,消费者个人信息被违法收集使用的势头还在蔓延。而消费者举证难,监管部门和消协组织取证难,即使查实的案件也存在追责难、处罚轻的情况,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网络消费侵权案多发

据商务部反映,互联网领域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突出,已成为侵权假冒的重点环节。据国家工商总局抽查,2014年的网购正品率只有58.7%。

此外,投诉和案件增长迅速。报告还指出,2014年全国工商部门受理的服务领域投诉已经占到了总量的40%,呈快速增长态势。同时,消保法虽明确将金融服务纳入调整范围,但相关法律中缺少金融消费者权利和义务的衔接性规定,对是否属于欺诈、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存在争议。

预付卡消费问题突出

报告显示,预付卡消费领域问题突出。据统计,2014年国内多用途和单用途预付卡销售规模为9068.8亿元,有关部门估算,一半以上的份额已经人民银行批准或商务部备案,但仍有大量发卡行为未纳入监管。

预付卡消费是由消费者一次性支付费用、经营者分次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消费模式,存在一定风险。其发行预付卡的企业量大面广,涉及资金较大,个别商家利用其变相融资、集资甚至诈骗;约定不明导致服务缩水。

浙江去年以来的预付卡消费纠纷已达6000多件,多数难以处理。地方还反映,一些商家“关门跑路”,导致爆发群体性事件。

建议加快电子商务立法

报告指出,一些新的消费领域缺乏有效规制。从检查情况看,网络消费、服务领域和预付卡消费成为消费维权案件集中的新领域。

对此,报告建议加强对预付卡消费、服务领域和网络消费领域的管理。建议国务院出台适用于全部市场主体发卡行为的行政法规,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预付卡消费的管理。同时,加快制定修改服务领域的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完善各服务领域的监管规范和有关标准。

此外还建议加快电子商务的立法进程,完善电子商务监管体制,明确经营者、消费者的权利义务,规范落实电子商务平台和企业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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