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九)明起实施,网络上的这些行为可能入刑
2015-10-31 17:47:01 来源:千龙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孙劲贞 |
分享到:
|
千龙网北京10月31日讯 (记者倪恒虎)历经三次审议和多次修改后,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已经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刑(九),以下跟网络相关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各位网友要注意了。 1.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相应安全管理义务 根据刑(九)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根据刑(九)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为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推广、支付帮助 根据刑(九)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网络上传播 根据刑(九)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相关阅读:
- [ 10-31]一批新规11月起实施 “医闹”“网上造谣”等行为将入刑
- [ 10-29]传谣入刑,法治利器如何善用
- [ 10-28]11月起校车客车严重超员超速将入刑|11名干部履责不力被处分
- [ 10-28]解读刑法新规:校车客车严重超员超速11月起入刑
- [ 10-28]校车、客车严重超员超速下月起入刑 交警解读刑法新规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