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原文】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员的;(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案例】2013年8月,四川省蓬安县委原书记袁菱在网络上被人实名举报,虽然举报内容不属实,但她却成了惊弓之鸟,利用手中权力与老板订立攻守同盟,企图对抗组织调查。她把老板一个个叫过来“模拟谈话”,自以为“准备充分”“一切尽在掌控中”。不料,事到临头,老板们弃她如敝屣。2013年9月,她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组织调查,随后被免职、开除党籍。今年7月10日,袁菱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和行贿罪被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释纪】每名党员在入党时都要对党宣誓,“对党忠诚”。对党忠诚,是共产党员的党性原则和政治品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政治基础,也是党员对党的庄严承诺,是与认同感和归属感的集中体现。我们党作为一个有着严明纪律的政治组织,任何一名组织成员如果在接受组织审查时心存侥幸,企图通过订立攻守同盟、转移隐匿证据等方式向组织隐瞒真相,显然违背了自己当初的入党誓言,违背了我们党最基本的政治纪律,必须予以严惩。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中纪委网站公布对党员领导干部予以纪律处分的通报中,有20多人被指存在干扰、对抗组织调查,订立攻守同盟等情形,严重违反了政治纪律。因此,增加“对抗组织审查”条款,是党中央及时吸收总结十八大以来执纪经验、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的结果,也是用明白的条文警示那些可能因违纪受到组织调查的党员们:切莫抱着侥幸心理对组织耍小聪明、玩心眼,纸是包不住火的,不守忠诚必受严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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