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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望“十三五”:全面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2015-10-29 20:01:03  来源:中国日报网  责任编辑:林晨 孙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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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我国“十二五”(2011-2015年)规划的收官之年,回顾过去的五年,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取得长足进展。“十三五”将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五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征程中,亟需总结经验,审视成效,梳理评估问题,为今后继续深化改革提供对策思路。

改革举措:掷地有声

落实“十二五”收入分配改革规划,首先要搞清楚改什么、怎么改的问题。作为顶层设计方案,于2013年2月出台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回答了这个问题,明确提出“完善收入分配结构和制度,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整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为深化我国“十二五”时期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明确了任务、指明了路径。

落实“十二五”收入分配改革规划,要坚持问题导向,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突出问题,对症下药,分步推进。针对欠薪问题久治不愈及其对和谐社会建设构成的巨大威胁,于2011年2月果断推出《刑法修正案(八)》,设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严惩恶意欠薪行为,给恶意欠薪者以强大震慑。针对收入分配差距拉大、贫富差距拉大所带来的限高、调低呼声的高涨,个税法修改案于2011年6月顺利通过并实施,将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起征点调整为3500元,将此前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7级,降低低收入者或者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提高他们的实际可支配收入。针对企业特别国有企业由于所有者缺位、企业经营者自定薪酬、企业内部薪酬差距拉大及其对社会公平正义带来的巨大冲击,力推《中央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于2014年8月出台,并且以中央政治局会议形式审议通过,建立与企业领导人分类管理相适应、选任方式相匹配的企业高管人员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全面规范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构成及根据经营管理绩效、风险和责任确定薪酬的制度,对行政任命的国有企业高管人员薪酬水平实行限高,推广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规范企业负责人福利发放及职务消费行为。针对事业单位分配观念落后、分配机制僵化、分配与工作效率脱节等弊端,对事业单位按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分类分步推广实施绩效工资。针对基层公务员直接面对矛盾和问题、工作任务繁重而晋升通路狭窄、严重影响其积极性、稳定性等问题,于2015年1月出台下发《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提出在职务之外开辟职级晋升通道,充分调动广大基层公务员的积极性。

落实“十二五”收入分配改革规划,落脚点是提高居民收入,着力点是采取得力措施力促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一是建立健全种粮农民补贴制度和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补贴标准逐年提高,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不断增加农民收入。二是建立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适时调高最低工资标准,促进低收入群体提高工资。“十二五”期间(截至2015年9月28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频次达5次的省市为7个,4次的为12个,3次的为8个,2次的为3个,1次的为1个;年均调增幅度最高的达20.74%,最低的为4.26%,年均调增幅度超过15%的省市为3个,介于10%至15%之间的为13个,介于7%至10%的为13个,介于4%至6%的为2个。三是建立健全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连续第11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04年人均每月700元提高到2015年的2082元。四是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调整机制,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以及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对全国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8600多万名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五是提高扶贫标准。中央于2011年决定将农民人均纯收入2300元(2010年不变价)作为新的国家扶贫标准,比2009年提高92%,把更多农村低收入人口纳入扶贫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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