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26日电交通运输部今日公布了出租汽车改革征求意见半个月情况。半个月来,交通运输部通过网站留言、电子邮件、信函和电话等多种渠道,共收到各类意见3220件。 提出意见的有乘客等消费者代表,有出租汽车驾驶员和“专车”驾驶员等从业人员,有传统出租汽车企业、个体经营者和“专车”平台企业等经营主体,也有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等管理人员,还有相关研究机构、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群体。有的从感性认识的角度,有的从专业技术的角度,有的从理论探讨的角度,对传统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改革和规范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这些意见和建议,有的是赞同和支持,有的是批评和质疑;有的是表明个人对两份征求意见稿的态度,有的是针对改革重点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的是对两份文件具体条款和文字表述提出修改建议,还有的是反映当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情况和个人诉求等建议。 经初步汇总梳理分析,除了反映当地行业管理相关问题及诉求的意见外,其余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专车”是否应作为新业态纳入管理;二是出租汽车新老业态是否应当实行数量调控;三是巡游车经营权改革问题;四是网约车的车辆条件和标准问题;五是网约车与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问题;六是巡游车和网约车价格机制和燃油补贴政策;七是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八是驾驶员权益保障问题;九是加强打击非法运营问题;十是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与规范发展问题。 “专车”是否应作为新业态纳入管理: 有580条意见涉及两类业态管理问题,主要围绕“专车”是否应纳入监管,是否应作为两类不同业态分类管理,以及中央和地方在“专车”管理方面的职责等。 对于“专车”是否要纳入管理问题,有的认为“专车”是市场自发形成,市场可以管好的,政府就不应当管,不能借机揽权;有的认为“专车”给大家出行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也隐藏并开始出现很多问题,不能由其任性发展,应当加快纳入监管;有的还指出,目前“专车”平台非法经营、不承担责任和风险、扰乱市场,应当立即关闭平台,取缔“专车”。 对于“专车”纳入管理后,有的提出“专车”不能打着任何创新或者共享经济的幌子搞特殊,应当与巡游车政策一致,彼此公平竞争;有的支持两类业态分类管理、错位经营、差异化服务,并建议采取更符合网约车特点的管理模式;也有的认为,现有巡游车通过转型升级,足以提供“专车”服务,没必要新设立“专车”这类服务业态。 在具体管理方式上,有的提议,应当全国统一许可和管理,地方严格按照中央政策执行;有的建议,要管放结合,留出发展空间,不搞“一刀切”,允许地方先行先试,鼓励地方差别化探索和尝试;也有的对“专车”管理法律依据提出质疑,认为目前没有合法依据对这类业态实施行政许可。 出租汽车新老业态是否应当实行数量调控: 有190条意见反映对于出租汽车新老业态的数量调控问题。其中,88条意见认为,出租汽车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应当实施必要的总量控制,实现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发展,否则将导致城市交通拥堵、司机收入下降和行业混乱。有的意见认为,应建立更加灵活的运力调节方式,如“可探索发放一定数量附期限出租汽车运营临时牌照”等。网约车作为个体交通方式和出租汽车的子类别,其运力规模也应“根据城市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公共交通状况和道路拥堵等情况进行科学规划,并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乘客以及交通参与者意见,决不能无限制发展”。 也有77条意见反对出租汽车包括网约车,实行运力规模调控,提出应以最大化满足市场需求为导向,取消数量管制,完全由市场调节运力数量,如“取消牌照准入制度,可以备案制度,发现问题取消资质”,通过充分市场竞争,缓解“打车难”等社会矛盾。 巡游车经营权改革问题: 有354条意见涉及出租汽车经营权改革问题,分别包括经营权期限制、无偿使用和转让变更等问题。 对于经营权期限制问题,一些意见提出,希望在具体确定经营权期限时,能够给予较长的时间。有的希望政府能够慎重考虑历史上个人投资高价接手的经营权,担心明确期限后,个人投资难以收回。有的建议“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只对新增经营权明确期限,对存量仍维持其原有永久经营权。 对于经营权无偿使用,大部分意见予以了支持,认为这是政府直面问题、坚定改革决心、斩断既有利益的实在举措,有利于减轻行业负担,并建议明确具体实施时限,防止各地进度不一。也有意见担心,实施无偿使用将消弭其持有的经营权价值。有的建议,要抓住经营权改革机遇,理顺各地历史上形成的复杂经营权关系,取消挂靠、托管及空壳公司,对个体经营权予以确权,支持个体经营者组建公司实施公司化经营。 对于经营权转让问题,有的意见提出现有经营权大多是通过高价买卖获得,禁止转让将导致其投资贬值,希望允许转让。也有的提出,经营权转让将提高经营成本,进而转嫁给驾驶员或承包人,最终加重驾驶员负担,应该禁止转让。也有的建议,明确经营权转让的具体条件,使其风险可控。“政府以前允许出租汽车买卖。现在有序、可控的情况下应仍允许买卖,这对政府并无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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