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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业改革真正驶入“深水区”

2015-10-14 14:58:46 冯其予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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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业改革真正驶入“深水区”

——访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副会长王丽梅

  徐 骏作 (新华社发)

交通运输部日前正式对外发布《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

两份文件公布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10月12日,《经济日报》记者专访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副会长王丽梅,就两份文件中公众关心的话题进行解读。

出租车经营权公共属性明确

记者:如何评价这两份征求意见稿?

王丽梅:两份文件的主要精神非常明确,就是推动出租汽车行业转型升级,以更好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出租汽车业在过去的发展中存在痼疾。两个文件的出发点就在于把传统问题解决好,同时对新兴服务和业态进行规范,使两者共同促进整个出租汽车行业的转型升级。

记者:公众对这两份文件中关于网络约车也就是“专车”保持了较高的关注度,这是不是这次政策最大的亮点?

王丽梅:应该从整个出租汽车业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两个文件中,一个是对整个行业进行全面规范的文件,另一个是针对单个重要的新生服务领域进行规范。这两个文件结合起来是着眼于整个出租车业的转型升级、提供更好的服务保障。我们预期两个文件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从文件内容看,有很多政策亮点。首先,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国家层面对出租汽车行业作出全国统一的规范要求。过去对出租车业的规范主要由各地制定,这两个文件有效解决了国家层面上的最重要、最基本的问题。其次,文件明确了出租车经营权的公共属性,明确规定“实行经营权期限制和无偿使用”“完善经营权的准入退出机制”等内容。值得一提的是,《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在出租汽车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这一条款的列入,表明这次出租汽车改革真正进入“深水区”,并触及到行业痼疾。在禁止出租车经营权转让这方面,业界已呼吁了多年。这次改革作出明确规定,可以说是充满了勇气和智慧。这将有利于以服务质量和品质作为线路经营权配置的基本原则推广。

有序进入十分重要

记者:社会上讨论较多的是文件针对网络约车的限制过多,大家担心会限制整个行业发展,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王丽梅:首先需要明确我国对出租汽车业的整体定位。文件提出,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从这个定位我们能够看到,就我国城市客运体系而言,出租汽车业并不是重点发展的领域,公共交通才是我国重点发展的领域。这个定位是首先需要明确的。

出租汽车业是个限制领域,是在有特殊需求的情况下使用的。出租车对社会资源的占有与公共交通相比,是相对奢侈的服务。这就要求大城市不断加大公交优先的力度。当然,对出租汽车业的政策也不是一棍子打死,而应该是开放性的政策,推崇有序进入。

需要看到,专车并不是越多越好。因为拿着私家车从事营业性运输,与城市交通流控制的大原则是相违背的。因此,有序地进入出租车市场,控制总量,保障基本运转,对于特大城市十分重要。

记者:请具体谈谈什么是“有序进入”?

王丽梅:就是根据出租汽车业的技术经济特征,进行程序规范的控制。目前主要从3个方面着手。第一,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从事盈利性道路运输的必须是企业。出现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失,企业来承担相应责任;第二,道路运输的生产工具必须是运输车辆。这个“运输车辆”和私人领域的“车辆”不是相同的概念。出租汽车为第三方服务叫做营业性道路运输。作为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时候,对于生产工具有更高标准的要求,这是全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规则,车辆的安全性是第一位的。包括车辆的审验和保险保障,这都是关于营业性车辆方面的要求;第三,对从业者有明确要求。运输行业压力最大的是司机,这个岗位担负着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在道路运输行业对驾驶员有严格的从业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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