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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人行善者缺少保障 专家建议将诬陷者记入失信记录

2015-09-30 14:24:03  来源:齐鲁晚报  责任编辑:王海云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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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新加坡: 赖人者须登门道歉

马广海认为除了谴责讹人者, 也要赞扬行善者。 “有些情况, 不见义勇为可能是违法行为。 ”在一个正常的社会氛围下, “一些救人的善良者并不需要特别赞扬, 反倒不见义勇为要受到相关谴责。 不仅要表扬,更要对善良者进行法律保障,让更多的善良者不再有后顾之忧。 ”

对救助别人的行为, 外国的法律和法规都给予救助者一定的法律保障。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制定的法律中都有相关的条款予以保障。 制定法律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豁免见义勇为者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的责任, 鼓励见义勇为。加拿大一些省的法律也规定, 施救行为对一般疏忽造成的伤害不担责。

相反, 对于那些见死不救的行为, 很多国家都会给予严厉的惩罚。 比如法国刑法就规定,当他人遇到危险而没有提供必要的救助, 可被处以6年监禁和相当于7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意大利公路法》 规定, 发生交通事故,司机必须马上停车对公路上的受伤者实施必要的救助或通知警察, 如果没有履行救助义务使受伤者伤势加重或死亡, 则吊销驾照1~3年,并给予刑罚制裁。

而新加坡的法律则更有示范意义。规定被援助者在事后反咬一口, 诬陷当初救援自己的人,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 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 “对于影响恶劣、 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 ”

针对这种现象, 国内已经有些地方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如广东在2012年已经出台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 对见义勇为的行为给予法律上的保障。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 第三十八条就提出, “患者及其家属不得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的人恶意索赔, 因恶意索赔侵害帮助人合法权益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内其他地方可以借鉴学习广东、 北京在这方面的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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