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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原则同意《烟台市城市总体规划》

2015-09-16 17:09:33  来源:中国政府网  责任编辑:陈玮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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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烟台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办函〔2015〕9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烟台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原则同意《烟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烟台是山东半岛的中心城市之一、环渤海地区重要的港口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烟台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各项工作,逐步把烟台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3002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镇,优化村镇布局,加强对村镇建设的指导,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现代化。按照山东半岛城市群协调发展的要求,加强与青岛、威海等城市的规划衔接。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23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255平方公里以内。要贯彻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新城新区。要根据烟台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研究划定城市开发边界,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加大存量用地挖潜力度,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四、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进一步完善公路、水运、铁路、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加强城市内外交通衔接。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给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涝、防潮、防震和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五、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要按照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形成合理的城市空间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要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措施,淘汰落后产能,支持发展绿色建筑。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限期达到《总体规划》提出的各类环境保护目标。划定城市蓝线保护范围,结合水域自然形态进行保护和整治,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要加强对栖霞牙山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以及湿地、水源地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定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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