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在客车零部件生产业务过程中,为相关业务单位提供帮助,先后收受7家公司贿赂款物290余万元,原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客车处处长刘作琪于2013年被东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60万元。 因在监狱内表现良好,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昨天,市一中院作出裁定,准予对刘作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刘作琪也成为铁道部窝案中第一个被减刑的官员。 现年46岁的刘作琪,2011年7月7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捕,2012年5月11日被检方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1年间,刘作琪利用其担任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客车处工作人员、副处长、处长的职务便利,在客车零部件的生产业务过程中,为相关业务单位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谈某、陈某等7人贿赂款物290余万元。 其中,刘作琪在客车零部件的生产业务过程中,为无锡市万里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谈某为其支付的房款等贿赂款192万元。 谈某在证言中也称,刘作琪有实权,和他搞好关系,对企业维持市场份额等有帮助。 此外,中铁长龙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青岛路锐轨道交通新技术有限公司、惟思得交通设备有限公司、青岛亚通达铁路设备有限公司、河北株丕特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今创集团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分别向刘作琪行贿20万、10万、10万、20万、15万和22万元。 行贿者在证言中均称,给刘作琪送钱送物,就是想维持良好关系,以后有事好说话,对企业拿订单起维持和促进作用。 2012年11月27日,东城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法院认定,刘作琪能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且在家属协助下全部退赃,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没收财产60万元,一审判决后,刘作琪未上诉。 减刑 服刑期间获奖励 裁定减刑一年 判决生效后,刘作琪在北京市监狱服刑。 8月13日,一中院收到北京市监狱提出的对刘作琪的减刑建议,一中院立案并在网上公示后,无人提异议,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北京市监狱认为,刘作琪服刑期间,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9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监狱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北京市团河地区检察院表示,同意北京市监狱对刘作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减刑建议。 一中院经审理于昨日作出裁定,对罪犯刘作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6月23日起至2023年6月22日止。 据悉,目前,当时引起轰动的铁道部官员受贿系列案中,刘作琪是第一个获得减刑的。文/记者 洪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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