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举报游戏厅而拿到了10万元的“了事”钱,举报人的儿子竟然看到了生财之道,先后50余次报警“举报”这家游戏厅。红桥区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零10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男青年刘某经常到游戏厅打游戏,他的父母对此忧心忡忡。一天又因为刘某晚归,心急的老两口将住所附近的一家游戏厅举报了,举报的理由是游戏厅里有赌博机。警方处理了这起举报,可是当时这家游戏厅已经处于停业状态。但是游戏厅老板还是给了他们10万元,意思是息事宁人,让老两口别再折腾了。 可是让老两口和游戏厅老板都想不到的是,刘某在之后约两个月的时间里,近乎疯狂地“举报”这家游戏厅。同时,给游戏厅老板打电话和发短信,以“同归于尽”等语言相威胁,向游戏厅老板勒索钱财。2014年10月29日中午,迫于压力,游戏厅老板和刘某一起来到银行,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付了刘某20万元。当刘某欲离开时,民警赶到将其抓获归案。 原来,游戏厅老板的妻子听说丈夫去银行给刘某打款,越想越不对,直接拨打110报了警。民警赶到银行时,游戏厅老板恰好刚把钱打入刘某的账户内。刘某被抓获后,涉案20万元已经发还给游戏厅老板。 在后来的庭审中,这20万元却成了法庭争论的焦点。 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虽然刘某的银行账户转入被害人的20万元,但该款还没有被刘某完全控制或支配。刘某还没离开银行时即被公安机关抓获。所以刘某并未实际得逞,故其行为应当属于犯罪未遂。 而法官却表示,刘某和游戏厅老板的银行卡交易凭证显示,涉案20万元转账是在当天12:40至13:03之间完成。而110接警单显示,游戏厅老板的妻子是在此后报的警。因此公安机关接到报警之前,游戏厅老板已经将20万元转至刘某名下,刘某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结果已经产生,所以本案属于犯罪既遂。 法院认为,被告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属数额巨大。被告人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采用频繁拨打110的手段,干扰了公安机关工作秩序,应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当庭能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行为虽不构成未遂,但考虑其及时被抓获,尚未造成被害人实际财产损失,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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