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报教育部备案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新形势和日益增加的工作任务要求,合理设置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专门常设机构,合理确定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的编制,配备必要的专职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做好本地区招生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三)组织本省(区、市)招生单位制定发布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 (四)组织并做好试卷印制及保密、保管工作,确保试卷绝对安全。 (五)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六)设置报考点和评卷点,组织报名、考试、评卷等工作,根据教育部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七)全面负责本地区考试安全工作,及时处置与本地区有关的考试安全突发事件。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对考试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对本部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责。 (八)按有关规定做好招生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并对本地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 (九)协调并监督检查招生单位和报考点的招生考试工作,调查处理本地区考试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报告。 (十)根据考生申请,对招生单位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 (十一)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二)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招生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根据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由校领导牵头、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方针、政策、规定、办法,上级主管部门、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开展招生工作。 (二)设置研究生招生机构,合理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培训招生工作人员。 (三)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社会需求,制订本单位的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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