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周本顺之子的“二代”商业帝国,还是瑞海公司,都存在“股权代持”潜规则,这也侵蚀了市场公平。因此,必须加强对官员或其亲属通过“股权代持”获利的管束。 昨日新京报起底周本顺之子“‘二代’商业帝国兴衰记”,受到广泛关注。文中讲到周靖与原湖南某省委领导之子胡雄杰、原江苏省委常委赵少麟之子赵晋交好,三人“创富”手法也如出一辙——借助父辈的权力资源拓展商业版图,为规避干部“配偶子女不得违规经商”的规定,几大“衙内”均玩起“股权代持”手段,让傀儡股东前面站台、自己隐身幕后指挥。 实际上,在相当部分权力资源占主导地位的行业,大股东为隐藏真实身份,公司注册采用“股权代持”形式已经屡见不鲜,天津港大爆炸的涉事企业瑞海国际亦是如此,因实际股权持有人董社轩、于学伟均有公家背景,故在公司的注册登记上,找来两名台前“代人持股”的傀儡股东。 对官员抑或官员近亲属而言,采用“股权代持”颇显高明,如此既可以享受权力寻租的实际收益,又可在明面上与官场权力进行切割,可谓是“既赚了钱,又立了牌坊”。尽管周靖的商业帝国和瑞海国际的真实股东,因涉及大案要案,其真实的股权结构最终浮出水面,但假设周本顺不落马被查、瑞海国际不牵涉爆炸事故,也许其真实股东背景会长期成谜,难为外人知晓。 官员或其亲属搞“股权代持”式创富,与缺乏权力资源的纯草根民企相比,具备诸般优势,项目审批流程可以大幅简化,项目经营可给予倾斜式政策支持,甚至违规经营的审查也可以走过场。就此看,针对“股权代持”潜规则的盛行,必须建立起常态化的监管体系,尤其是要防止官员或其近亲属涉足其中,影响市场竞争格局,也推高社会经济的整体运行成本。 在这方面,不乏可资借鉴的经验。比如可参考G8和世行针对涉足腐败的“股权代持”的处置经验,在技术监管环节,公安经侦部门可联合银行等金融机构,对部分有嫌疑的公司的现金流水账进行搜集分析,如果绝大部分经营利润曲折流向关联公司或关联人,那它极可能是涉嫌寻租。美国还制定了专门行动计划,要求公司成立时就须向相关机构披露实益拥有人有关情况。 针对国内有的官员或其亲属搞“股权代持”的情况,也要在工商登记时要求披露实际股东,并以案说法对代持人告知法律风险。舍此之外,对官员涉嫌通过“股权代持”获利的相关举报,无论是巡视组还是纪委监察部门,都要重视,发现蛛丝马迹就该尽早介入调查。 而从立法层面看,不止我国《公司法》应更加明确“股权代持”合法和非法的界定标准,针对官员或其亲属可能涉入的“股权代持”,还应将其升格到《反腐败法》和《国家安全法》的高度,纳入反腐的法治框架下治理。 权力触角跟涉腐暗角的每个交集,都应该被警惕,涉嫌腐败的“股权代持”乱象亦该在严治之列。而除了上述路径,从更为全局的视野看,要打击官员或其利益触角向“股权代持”领域延伸,还须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杜绝公权力对市场经济的过度干涉,只要权力寻租的空间得到制度性抑制,那可能涉嫌腐败的“股权代持”乱象自会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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