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报讯(记者 颜斐)一家公司在得知公司唯一员工李女士怀孕后,突然通知其变更办公地点,“否则视为主动离职”。为此,李女士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因不服仲裁裁决,该公司诉至法院。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认定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应当向李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万余元。 原告公司专门从事投资咨询业务,李女士系公司唯一职员。去年9月初,李女士得知自己怀孕后,告知公司主管领导。没过几天,公司告知李女士办公地点将于次日从通州区搬至昌平区,李女士于次日必须前往新地点上班,否则视为主动离职。李女士拒绝后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赔偿金。仲裁裁决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请,裁决这家公司一次性支付李女士赔偿金3万余元。该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公司主张李女士因怀孕与其协商离职。李女士则称,她是在表示不同意前往新场所办公后被口头辞退。同时,原告还否认存在搬迁事宜,但其向李女士发送的电子邮件则明确写明于次日搬迁,李女士必须准时到岗,否则视为自动离职。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公司在李女士怀孕期间将工作地变更实属不妥。且审理过程中,原告未能证明该种变更行为属于客观必需,同时虽主张与李女士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但未能举证证实。综上,法院认定原告与李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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