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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法院工作人员为案件当事人打探案情将被处分

2015-08-19 21:39:17 陈伊昕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林晨 陈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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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北京8月19日电(陈伊昕)最高人民法院19日发布两则实施办法,对司法人员过问案件作出进一步规定。办法首次明确了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五种行为,其中包括“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等。如违反,将被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将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和《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

其中,“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实施办法”共12条,主要包括6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人民法院以外的组织、个人在诉讼程序之外递转的涉及具体案件的函文、信件或者口头意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均应当全面、如实、及时地予以记录。

二是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立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外部人员过问信息录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时,应当同步录入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

三是明确党政机关、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公益组织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受人民法院委托或者许可,依照工作程序就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提出的参考意见,应当存入案件正卷备查。

四是要求人民法院每季度对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中涉及领导干部过问的内容进行汇总分析,列出特别报告事项,报送相关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人民法院。

五是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以及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应视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六是要求完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履职保护机制,避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严格执行实施办法,而在考评、晋升、履职等方面遭遇特定组织、个人的刁难、打击和报复。

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了15种行为,人民法院报送外部过问案件情况时,应当将领导干部的上述行为列为特别报告事项。如在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打电话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要求人民法院立案、不予立案、拖延立案或者人为控制立案等。

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报送外部过问案件情况时,应当将领导干部的15种行为列为特别报告事项,譬如“在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以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打电话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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