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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副局长违规办土地变更 致税收损失158万

2015-08-18 14:51:50 洪雪 来源:法制晚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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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长违规办土地变更

任职门头沟区国土分局 致国家税收损失158万 受审称并非违规审批导致终审因玩忽职守判缓刑

没看到完税凭证,就签字同意,门头沟区国土分局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证书后,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158万余元。记者上午获悉,一中院终审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原门头沟区国土分局副局长、65岁的董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门头沟法院一审认定,2007年至2009年间,董某担任门头沟区国土分局副局长,分管地籍科等科室工作,负责土地权属登记的变更审批。

法院查明 违规审批致国家税收损失158万

2008年5月至8月间,董某在审批京门中心转让门头沟区城子市场29号土地使用权给华东电子研究所的过程中,明知违反土地登记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却不正确履行职务,同意以门头沟区国资委出具的“情况说明”代替税务部门的税收证明,并在《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签字同意,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158万余元。

董某供述,在涉案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过程中,李某负责初审,申某负责复审,董某负责最后审批,当时申某汇报说,由于没有缴纳土地增值税,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但是如果企业转制可以不交土地增值税,问董某能否由国资委出具一份企业转制的情况说明,然后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董某表示同意。

因此,他们在区国资委未提供完税凭证的情况下,办理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按照规范要求,没有税务部门出具的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是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

2014年2月11日,门头沟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电话通知董某到区纪委接受调查,董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其被取保候审。

在庭审中,据房地产评估报告证明,该土地评估价格为998万余元。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撤销了房屋登记决定书,认定该登记属于违规办理。

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流程

负责土地登记人员李某初审:收取土地登记的必须要件初审

上报

地籍科科长申某复审:发现材料不齐全等退回初审,由初审人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如果处理齐全,科长签字

上报

主管局长审批:发现问题可以提出质疑,没有问题签字批准,本案被告人副局长董某表示,申某汇报说没有缴纳土地增值税,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但是如果企业转制可以不交土地增值税,问其能否由国资委出具一份企业转制的情况说明,然后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董某同意

上报

主管局长审批后报区政府审批通过发证

法院判决 自称税收损失与己无关 法院未采纳

门头沟法院认为董某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其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一审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一审判决后,董某不服,提起上诉。

董某及其辩护人称,原判以门头沟地税局出具的材料作为确定涉案税收损失的依据有误,对于涉案税收损失,税收和房管部门起主要作用,涉案土地增值税流失系税务机关不征或免征所致,并非由董某的审批行为导致。

董某因过失未能掌握土地管理规范的相关操作规程,违规签署了审核意见,其主观上并不明知,因门头沟区政府授权完成土地变更登记需分局负责人签署意见,董某不应对审批负全责,只应为自己的罪过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而不应对全部危害损失负责。

案发后,涉案土地登记已撤销,由此造成的损失已经不存在,原判量刑过重。

一中院审理后,没有采纳董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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