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15年7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一)
任命朱立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
任命努尔恰里甫·恰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任命车玉生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田地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免去常海滨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免去韩树森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阿克苏地区工委副主任职务。
(二)
决定免去阿力木江·买买提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职务。
决定任命祖丽菲娅·阿不都卡德尔(女)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长。
(三)
决定任命丽捍(女)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任命赛福丁·伊明热木孜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决定免去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决定任命伊力亚斯·阿吾提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免去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任命魏春霞(女)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免去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李元元(女)、高树功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任命邓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命李明、郭新华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任命闫红梅(女)、苏热艾亚·阿布来(女)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命徐丽丽(女)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免去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仲新斌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执行第一庭庭长;免去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执行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汤国华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执行第三庭庭长;免去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执行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杨青(女)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立案第一庭副庭长。
任命徐鸿莉(女)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立案第二庭副庭长。
任命张艳荣(女)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任命唐志军、岳爱菊(女)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审判员。
任命马雪桦(女)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任命荣飞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员。
任命王属军、石新东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任命叶新华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任命靳朝帆(女)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任命李华(女)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免去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郭毅(女)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员。
任命刘启晖(女)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任命热娜古丽·阿不都瓦依提(女)、燕妮(女)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员。
任命李岳朋、周丽(女)、于纯子(女)、赵文静(女)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员。
决定免去玉素甫·艾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免去帕力坦·牙生(女)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免去艾斯卡尔·玉素甫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封新成、张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免去米建平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免去杜爱冬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立案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四)
任命拜合提牙尔·吾拉木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免去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卡尔汉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任命凯撒尔·吾热孜阿里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卡尔汉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其辞去墨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任命朱明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
任命王广基为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免去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任命蔡雪亮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十师分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
免去张树柏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免去韩若萍(女)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分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免去齐渊、王梅(女)、刘彦宏(女)、吴卫东、徐青伟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二师分院检察员职务。
免去加尔肯·热合买都拉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五师分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免去秦朝夕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八师分院检察员职务。
免去李素贞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十师分院检察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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