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国内> 社会 > 正文

北大毕业生论文涉抄袭学位被撤 告母校讨博士学位

2015-07-18 08:05:58 黄晓宇 来源:北京晨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因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涉嫌抄袭,自己的博士学位被学校撤销,于某将母校北京大学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销《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并恢复于某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北京晨报记者昨天从海淀法院获悉,该院已于近日受理此案。

北大决定被指有误

于某诉称,今年1月9日,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了《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内容为:“于某系北京大学历史系2008级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月获得博士学位。经查实,于某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存在严重抄袭,依据《学位条例》等相关规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决定撤销于某博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

于某认为,该决定书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错误,首先该决定在实体上超越职权。行使撤销博士学位的权力,一定与博士学位论文相关,而北京大学并未发现自己博士学位论文存在“舞弊作伪”情况,却越权行使了撤销学位的权力。北京大学适用《学位条例》撤销于某的博士学位,但《学位条例》中没有任何一个条款授权高校,可以根据博士学位论文之外的论文涉嫌抄袭而撤销博士学位。另外,该决定所适用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和《北京大学研究生学术基本规范》均不属法律法规或规章,不能作为撤销学位的法律依据。

其次,于某认为该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北京大学在作出该决定的整个过程中,始终未让自己查阅相关信息、未让自己申辩、未告知救济途径和期限,分别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申辩权和救济权。且在该决定送达自己和正式生效前,北京大学便通过新华社和央视予以新闻报道,属严重违法。

涉案论文毕业后发表

此外,于某称该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涉案论文发表于2013年7月23日,而自己已在2013年7月5日毕业,不属于在校期间。在涉案论文发表前自己就已符合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申请的要求,因此涉案论文不是自己申请博士学位的必要条件,且涉案论文发表时,其已不是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而是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博士后,涉案论文上的作者单位为“北京大学历史系”系编辑没有尊重作者两次请求变更署名单位的意见所致。

故此,于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北京大学撤销《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并恢复于某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目前,法院对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