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涉嫌抄袭,自己的博士学位被学校撤销,于某将母校北京大学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销《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并恢复于某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北京晨报记者昨天从海淀法院获悉,该院已于近日受理此案。 北大决定被指有误 于某诉称,今年1月9日,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了《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内容为:“于某系北京大学历史系2008级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月获得博士学位。经查实,于某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存在严重抄袭,依据《学位条例》等相关规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决定撤销于某博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 于某认为,该决定书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错误,首先该决定在实体上超越职权。行使撤销博士学位的权力,一定与博士学位论文相关,而北京大学并未发现自己博士学位论文存在“舞弊作伪”情况,却越权行使了撤销学位的权力。北京大学适用《学位条例》撤销于某的博士学位,但《学位条例》中没有任何一个条款授权高校,可以根据博士学位论文之外的论文涉嫌抄袭而撤销博士学位。另外,该决定所适用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和《北京大学研究生学术基本规范》均不属法律法规或规章,不能作为撤销学位的法律依据。 其次,于某认为该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北京大学在作出该决定的整个过程中,始终未让自己查阅相关信息、未让自己申辩、未告知救济途径和期限,分别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申辩权和救济权。且在该决定送达自己和正式生效前,北京大学便通过新华社和央视予以新闻报道,属严重违法。 涉案论文毕业后发表 此外,于某称该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涉案论文发表于2013年7月23日,而自己已在2013年7月5日毕业,不属于在校期间。在涉案论文发表前自己就已符合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申请的要求,因此涉案论文不是自己申请博士学位的必要条件,且涉案论文发表时,其已不是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而是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博士后,涉案论文上的作者单位为“北京大学历史系”系编辑没有尊重作者两次请求变更署名单位的意见所致。 故此,于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北京大学撤销《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并恢复于某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目前,法院对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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