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国内> 社会 > 正文

律师解读“试衣间不雅视频”:是否涉淫秽需鉴定

2015-07-16 06:50:13 李楠楠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7月14日晚上,一则试衣间的不雅视频被热传,不雅视频长达一分钟。今日,北京市公安局通过其官方微博表示,“平安北京”陆续收到网友举报,称网上流传“朝阳区某服装店试衣间不雅视频”。朝阳警方对此高度重视,目前已介入调查。此视频一经发出,引发大量网友转发和热议。有不少网友怀疑是品牌营销,也有网友猜测是当事人自己发布。那么,传播北京试衣间不雅视频是否涉犯罪?是否侵犯个人隐私?当事人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针对这些问题,北京市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许蓉和德赛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法宝律师接受了记者采访。

传播试衣间不雅视频是否涉犯罪?

律师:视频是否构成“淫秽物品”需由公安机关鉴定

由于视频被大量传播,那么,传播不雅视频是否涉犯罪?对此,北京市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许蓉表示,7月14日网上流传的试衣间不雅视频,已经在相当范围内得到了传播,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所谓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这段视频已经符合了 “淫秽物品”定义中“露骨宣扬色情”的要件。但其最终是否构成“淫秽物品”,还需由公安机关进行鉴定。

许蓉认为,视频中男女当事人的行为,从道德上说,肯定是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服装店本身应属于公共场所的一部分,但是比较特殊的是,试衣间是一个相对独立、封闭的空间,试衣间是否属于公共场所还存在争议。如果该二人只是出于满足自身“特殊需求”的角度出发,做出了不雅视频中的行为,没有影响到其他人。从法律上来说,还构不成触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可一旦其制作的不雅视频被传到网上,不管是制作者上传还是由他人上传的,都有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很显然,这段视频的传播范围已经超过了“三百或六百人次以上”的追诉标准,传播范围相当广泛,根据《刑法》的规定,已达到可立案追诉的标准,有可能被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李法宝律师认为,如果是网站的经营者或者是管理人员想要提高网站的点击率和关注度而传播“淫秽物品”,那么,属于营利目的的一种则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罪。

是否侵犯个人隐私?

律师:如未经当事人同意发布 则严重侵犯个人隐私

上传或传播视频是否侵犯个人隐私?李法宝表示,如果是无关的第三人传播该视频,那么当事人则可以捍卫自己的权益或保护自己的隐私,因为现在的点击量,按照“两高”的司法解释,可以按侮辱诽谤罪来追究。

许蓉则认为,如果视频是制作者自己制作,并且经当事人同意上传互联网的,纯属自愿行为,不涉及个人隐私问题。由于视频内容涉及到色情内容,如果他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当事人中的一人未经对方同意即擅自将视频发布到网上,造成视频大范围传播,则严重侵犯了未同意方的个人隐私。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