坍塌的信念——精神上“缺钙”,就会得“软骨病”,躯体就会不由自主的塌倒下来 罗俊生,辽宁医学院原副院长,2014年1月,因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罗俊生的落马不是偶然的,他从辉煌走向腐败的人生轨迹,正是从价值观的偏离开始的。 出生于辽阳偏僻农村的罗俊生,凭着钻研和奋斗精神,在组织培养下一步步成长,他攻读博士,成为神经外科教授,在38岁时就撷取了中国医疗行业最高奖项“中国医师奖”,2012年入选中组部、人社部“百千万特殊人才计划”百人人选。他曾经的理想是当上院士,成为医疗行业的领军人物。然而,思想上鬼使神差的偏离却让理想化为泡影。罗俊生从不掩饰自己对名利的渴望,这从他办公桌上摆放的“马上封侯”雕塑上就可以看出。名利本身不是过错,只不过智者正道获取名利而走向成功,愚者邪路追逐名利而迷失自我。他用医术挽救过生命垂危的病人,却从来没有想到,自己因贪婪早已感染了“病菌”,最终发展成不可救药的重症。 在当上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院长后,面对一拨拨的药商、医疗器械商,他开始自我膨胀,把一笔笔巨额“回扣”装进个人腰包。2011年医院购置设备花费上千万元,而罗俊生的“回扣”就高达整个设备价格的六分之一。此时,他已从“亚健康”逐步“病入膏肓”。 另一个因心态失衡而迷失自我的人是辽宁医学院原副院长梁宇恒,31岁就担任原锦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院长的他,可谓年少得志。然而在接连的几次职务调整中,因为没有达到自己的预期目标而心态失衡。干部提拔使用,往往是检验一个党员党性坚强与否的试金石,梁宇恒恰恰是在这个关键节点上发生了动摇。在他看来,“失败是因为自己不会来事儿,于是对一些原来深恶痛绝的贪腐现象从容忍变成了效仿。”思想上变质,心态上失衡,行动上随之“一泻千里”。贪婪这个魔鬼一旦被放出,就再也收不回来了。梁宇恒最终因收受贿赂受到了法律严厉的制裁,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有的人被社会上形形色色的消极现象所影响,放松自身学习,变得贪婪无度;有的人在走入歧途后,不思心灵救赎,却求神灵保佑平安,演出了枉费心机、令人啼笑皆非的滑稽戏。 冯虹,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原院长,2014年1月,因受贿罪和贪污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8年。在她家中的客厅及卧室的显著位置上,供奉着佛像、摆放着宗教用品或算命书籍,在房门的上方,还粘贴着特意从西藏“请”来的符咒。身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并两次当选过沈阳市及全国人大代表的她,听闻组织对自己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时,居然去找“大仙”占卜吉凶。 理想信念是人生的精神支柱,在当前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中,能否始终坚守自己的原则和底线,是每个党员干部面临的严肃课题。罗俊生、梁宇恒、冯虹等人,或被名利所俘获,或被世俗、奢华所羁绊,不信马列信鬼神,信奉金钱至上的庸俗关系学,背离宗旨,背弃誓言,深陷腐败的泥潭中无法自拔。 脱缰的权力——拒绝监督,滥用权力无“底线”,选人用人越“红线” 作为医学院或医院的“一把手”,手中拥有资金支配权、用人权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当内心深处贪婪的病毒逐步蚕食理性的神经,权力背后的“人情”和“利益”往往会刺激一些人铤而走险。 张立洲,辽宁医学院原党委书记、辽宁省人大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原副主任。2014年12月23日,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作为‘一把手’,自己不正,难以带好队伍;把握不好,对组织和单位危害是相当大的。”张立洲这样反思自己。1952年8月出生的他有着十年学院纪委书记的工作经历,然而临近退休,贪欲却摧毁了曾经坚守的清廉底线。 从2008年至2012年,张立洲先后收取梁宇恒、罗俊生、王志铭等三人贿赂,并把罗俊生和梁宇恒二人分别从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院长和第三医院院长的位置上提拔至辽宁医学院副院长,官至副厅级;把王志铭从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副院长提拔至院长,官至正处级。 当思想防线发生松动,私心占了上风,曾经认真遵守的规矩和纪律都被打破,“任性”的权力就会为所欲为。在医院的选人用人上,张立洲把手中权力当作利益索取的“收割机”,变成了一种人情施恩和利益交换,更为可怕的是这种畸形的“上行下效”也在像瘟疫一般蔓延。 罗俊生、梁宇恒以及冯虹所在的医院都有上千人,人员进入、干部提拔,决定权都在他们手里。冯虹在担任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院长期间,仅用人方面落入私囊的赃款就达百万元。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手中有了重权,又没有监督约束,这无异于野马脱缰、猛虎扑食。 “在医院,我定的事没有人提反对意见。”罗俊生忏悔时说。作为院长,他先后为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多人工作提职调动提供帮助和关照,收取大量现金、银行卡、存折。直至办案人员找到罗俊生,找到这些卡和存折时,行贿人提供的密码纸条还明晃晃地附在上面。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专家学者型的医务领导干部头顶上的光环,可以成为医院的“金字招牌”,却不能成为他们肆意用权的“护身符”。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它能使人高尚,也能使人堕落。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时刻遵守党纪国法,时刻严格要求自己,自觉自愿地接受监督,不做党组织和群众监督之外的“特殊人”,正确地用好手中的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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