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相关公职责任人的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对相关公职责任人处理情况如下: (一)南昌市教育局、教育考试院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 1.南昌市教育局分管考试院及高考招生工作副局长邓云生,对“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2.南昌市教育考试院院长熊彪,对“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南昌市教育考试院分管高招工作副院长金安根,对“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南昌市东湖区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 1.南昌市东湖区政府分管教育副区长童萍如,对“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2.南昌市东湖区教科体局局长、党委副书记陈光辉,分管区招考办工作,对“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降级处分。 3.南昌市东湖区教科体局招考办主任陈剑鹏,在“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中失职渎职,收受礼金,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4.南昌市东湖区教科体局招考办考务专干蒋婷,在“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中失职渎职,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能够积极配合组织调查,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二级)处分(由讲师级降为技术员级),调离教育考试工作岗位。 5.南昌市东湖区教科体局干部熊锐,在“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中失职渎职,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一级)处分(由讲师级降为助理级),调离教育考试工作岗位。 6.南昌市第八人民医院副院长万莉萍,在“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失职渎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7.南昌市第八人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办公室科长张玲,在“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中失职渎职,收受礼金,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一级)处分(由助理级降为技术员级)。 (三)南昌市青云谱区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 1.南昌市青云谱区分管教育副区长李万汲,对“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2.南昌市青云谱区教科体局党委书记、局长龚海宝,未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在“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中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3.南昌市青云谱区教科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黄剑光,在“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4.南昌市青云谱区教科体局招考办主任付武俊、副主任邓明,在“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中收受钱财,失职渎职,给予其2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南昌市第五医院副院长兼医务科长曾昭萍、体检科长邓琼,在“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体检环节弄虚作假,给予其2人行政撤职处分。 (四)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相关人员处理情况 1.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分管继续教育工作副院长杨福盛,对“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记过处分。 2.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继续教育中心主任刘晓芬,对“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3.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继续教育中心招生教务科科长徐涌,在“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中私刻公章,串通、贿赂相关工作人员从事替考舞弊活动,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涉嫌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工作人员梁艳、艺术传媒与计算机分院艺术设计讲师谭景晖,在“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中为谋取私利从事替考舞弊活动,给予其2人开除公职处分。 江西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表示,随着案件调查进展,如发现新的线索、证据,将依法依规处理,对高考舞弊零容忍,对参与舞弊人员随时发现随时查处,绝不姑息。 江西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还表示,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高考的政策规定,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加强一年制中职招生管理,加强对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地报名参加高考的资格审核;进一步强化管理措施,完善考生信息管理系统,提升标准化考场的功能和作用;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加强对县区招考办、高考报名点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和江西省各项政策规定真正落到实处,严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高考的公平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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