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国内> 社会 > 正文

陕西蒲城致5亡25伤大巴爆炸案嫌犯终审获刑15年

2015-07-03 12:52:10 张一辰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唐丽萍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中新社西安7月3日电 (记者 张一辰)记者3日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2014年发生于陕西渭南蒲城致5亡25伤大巴爆炸案嫌犯终审以爆炸罪获刑15年。

2014年1月5日,一辆客车在行驶至蒲城县迎宾路与朝阳街十字口附近发生爆炸,造成包括实施爆炸者党赵飞在内的5人身亡25人受伤。

经当地警方调查发现,爆炸系党赵飞因家庭矛盾,欲炸死和他同行的妻子樊某引起。而事发时,樊某因未与党赵飞同坐,得以幸免。

2014年9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党萌萌明知其父党赵飞欲采取爆炸手段炸死母亲,仍为党赵飞购买电池、钟表等爆炸装置辅材,并提供资金、查阅车辆发车时间等帮助。公诉机关认为党萌萌的行为构成爆炸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提请依法判处。

2014年11月,渭南中院一审以爆炸罪判处党萌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党萌萌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高院受理后,经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陕西省高院二审查明,党萌萌在明知其父党赵飞要在公共场所采用爆炸的方式炸死其母樊某的情况下,仍为其父提供帮助,对爆炸时给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其行为构成爆炸罪。

陕西省高院认为,本案造成多人死亡、数十人不同程度受伤,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其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唯党萌萌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

最终,陕西省高院裁定驳回党萌萌上诉,维持原判。(完)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