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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村官为村民开假证明索好处费 被判刑10年

2015-06-24 15:29:24 林刚 洪雪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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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委员、村治保主任,在协调南水北调工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两名村民多获得拆迁补偿,事后接受和主动索取好处费15万元。

记者上午获悉,三中院以受贿罪,判处原密云县西田各庄镇仓头村村民委员会委员王成银有期徒刑10年。

案情 帮拆迁户多得补偿 村官收15万好处

47岁的王成银是北京人,初中文化。2007年6月24日和2013年5月28日,王成银分别被选为西田各庄镇仓头村第七届、第九届村委会委员,在南水北调工程中,王成银负责协调仓头村工程段群众的地上物的摸底、核实,建筑物拆迁补偿等工作,并协助南水北调工程领导小组解决问题。

密云法院一审认定,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间,王成银接受村民田某和原村民魏某请托,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南水北调来水调入密云水库调蓄工程的职务便利,通过向相关工作人员提出为田某、魏某增加拆迁补偿款数额,并为田某出具“机动地证明”、“原生证明”,为魏某出具“边角地证明”的方式,为二人提高拆迁补偿款数额。

王成银因此收取田某给予的10万元,向魏某索要了5万元。现王成银已将涉案15万元退缴。

供述 以开边角地等假证明多要拆迁款

王成银供述,2013年7月,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办公室开始与被征地户谈地上物补偿价格。村民田某几次找他,让他帮着说说话,把他家自留地里的树按原生标准计算,涨点补偿款,他答应了。

2013年10月,他在村委会跟办手续的人说,“田某自留地上的树不多,都给他算上得了,不然老不签字,影响施工进度。”他代表村里给田某出具了自留地上的板栗、李子是原生的证明,评估公司给田某补偿款进行了调整。

2014年1月17日,田某领完补偿款后,说给其10万元买点烟酒。后田某转给其20万元,10万元是借款。此后,他又从田某处借了20万元。后来他还给田某30万元。

2012年11月或12月,魏某租村民王某的地建大棚,种植牡丹、白皮松。协商补偿款时,魏某嫌补偿少不签字。魏某让他帮忙加点补偿款,他同意了。

2014年1月6日,在村委会谈补偿款时,他对评估小组说,给魏某再涨六七万元,以推进工作,不影响施工进度,让魏某签字得了。工作人员说需要村委会出具一个“边角地证明”,他以村委会的名义给魏某出具了证明。事后他对魏某说给点烟酒钱,后来,魏某转给其5万元。

2014年7月,听说纪委调查,他把收受的15万元放到村里的公益金内。

判决 有索贿行为从重处罚 终审判10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9月,密云县纪委接群众举报成立调查组,对西田各庄镇仓头村治保主任王成银的有关问题进行初核。经过大量外围取证工作,掌握了王成银与仓头村多名被拆迁户的银行大额资金往来情况,并锁定举报人反映的20万元转账资金,决定对王成银进行组织谈话。

2014年9月2日,西田各庄镇纪委将王成银送至密云县纪委谈话室接受调查。王成银面对组织掌握的实际线索,如实供述了其收受被拆迁户田某好处费10万元,魏某好处费5万元的事实。

2014年9月5日下午4时许,王成银被带至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

密云法院认为,王成银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王成银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面对组织掌握的实际线索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鉴于其如实供述罪行,全部退赃,对其从轻处罚。

密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王成银有期徒刑10年。王成银不服上诉。

王成银称,他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田某谋取利益,田某多获得补偿款与其职务行为无关,其在该起事实中不构成受贿罪。

而且他在镇纪委派人陪同下去县纪委主动投案,并在纪检机关仅掌握其犯罪线索的情况下如实交代了全部事实,应该构成自首。法院未予认定其自首导致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三中院审理后认为,王成银身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管理的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法院认定,王成银有索贿行为,应予以从重处罚。鉴于王成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三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制晚报林刚 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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