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 有索贿行为从重处罚 终审判10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9月,密云县纪委接群众举报成立调查组,对西田各庄镇仓头村治保主任王成银的有关问题进行初核。经过大量外围取证工作,掌握了王成银与仓头村多名被拆迁户的银行大额资金往来情况,并锁定举报人反映的20万元转账资金,决定对王成银进行组织谈话。 2014年9月2日,西田各庄镇纪委将王成银送至密云县纪委谈话室接受调查。王成银面对组织掌握的实际线索,如实供述了其收受被拆迁户田某好处费10万元,魏某好处费5万元的事实。 2014年9月5日下午4时许,王成银被带至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 密云法院认为,王成银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王成银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面对组织掌握的实际线索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鉴于其如实供述罪行,全部退赃,对其从轻处罚。 密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王成银有期徒刑10年。王成银不服上诉。 王成银称,他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田某谋取利益,田某多获得补偿款与其职务行为无关,其在该起事实中不构成受贿罪。 而且他在镇纪委派人陪同下去县纪委主动投案,并在纪检机关仅掌握其犯罪线索的情况下如实交代了全部事实,应该构成自首。法院未予认定其自首导致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三中院审理后认为,王成银身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管理的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法院认定,王成银有索贿行为,应予以从重处罚。鉴于王成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三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制晚报林刚 洪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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