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自家清代祖坟被盗,却要想办法证明祖坟属于文物,八年来,这个难题就一直困扰着陕西华阴农民张世雄。依据现场遗留的两个清代铜帽顶,张家人认为祖墓属古墓葬,应该追究盗墓者的刑事责任。起初警方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予立案,后来检察院又让他提供祖坟属于古代墓葬的证明。 2007年,西郑客运专线修建刚好经过华阴,负责施工的中铁23局一公司和新华村签订了协议,临时租赁后者的一块荒地堆放土方。而张的祖坟就在这块荒地的一侧。 张世雄:上午12点前我从那看的,下午三点我去就被盗了,就中间三个小时,用大型装载机械盗的墓。 来到村头的祖坟地,张世雄发现,自己世祖张占一的坟头已经不见了,眼前是一个直径约一米五的大洞。洞周围散落着一些白色棺木和地下挖出来的青砖、骨头,其中四块青砖上的文字组合起来为“永奠佳城”。 张世雄:墓盗完,里面的棺椁全部用挖掘机挖坏,乱七八糟。人也进去了,里面有积水、泥、沙和土。陪葬品也没有了。 张世雄根据现场发现的挖掘机驾驶员提供的线索,找到了中铁23局一公司工人周某和韩某等人,两人承认张家祖坟是自己挖开的,但坚称“里面什么都没有”。随后张世雄向公安机关报案。 张世雄:我第一时间报了案,报案后七八天公安两个人才到现场转了一圈,说犯罪轻微不予立案,到复议申请时又改口说不能出具清代古墓葬证明。 但2007年8月,张世雄只从华阴市公安局法制科得到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不予立案的理由则是“违法事实犯罪轻微”,以及“无法确定被盗墓葬为古墓葬”。自家祖坟被盗掘,公安机关却不予立案,这让张世雄很难接受。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岳屾山:已经证实有挖掘古墓的事实存在,至于是否构成我国刑法当中所认定的古墓葬,是需要权威部门出具认定意见之后才能确定的。另外,即使他不构成古墓葬,如果报案人能证明坟墓是属于他先人的,他对古墓内的物品享有权利,这种情况下发生了盗窃行为,公安机关至少要调查看里面是否被盗窃了,如果达到盗窃标准,从财产犯罪方面入手也可以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墓中,张世雄发现未被盗走的两个铜帽顶,当年9月份,张世雄到华阴市人民检察院,要求监督华阴市公安局对周某等人掘盗祖墓不予立案一事。检察院侦监科一位检察官在看完材料和照片之后,建议张世雄去找省级文物部门,对那两个铜帽顶做鉴定。随后几年,张世雄一直就奔走于各级文物主管部门,来不断试图证明铜帽顶和古墓是文物,然而最终得到的结果是,能证明两个物件是文物,但是却始终无法证明墓是清代古墓。 张世雄:那个是我清理遗骨的时候在里面发现的,检测人员说,就这两个帽顶是清代文物,但不能认定墓葬是清代文物。 当年西岳庙派出所所长王某如今已是市公安局副局长。他说,当年不立案是“局里开会研究决定的”。而当年让张世雄去开“清代古墓证明”的检察官也已调离了原岗位。华阴市文物旅游局办公室主任孙洪泉说:文旅局2008年9月27日挂牌,张家祖墓被盗该局尚未成立,“对此事无法发表意见”。 张世雄一直奔走于各级文物主管部门,来不断试图证明铜帽顶和古墓是文物,而主管部门机构却在不断调整,领导也不是原来的领导。这样的结果,就是直接增加了开具所谓是“清代古墓”证明的难度。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岳屾山认为,这个证明其实不应该由张世雄来负责。即便不是古墓,公安机关也不能不予立案。 岳屾山:这种证明不应该由报案人来负责,而应该是由公权力机关,也就是公安机关或协调相关部门来确认。即使是公安机关不去协调相关部门来做鉴定,当事人已经向有关或有权作出鉴定的部门,或者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物主管部门应该是对这个事情予以处理。如果认为确实属于古墓葬,公安机关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挖掘古墓葬有可能构成犯罪,但不应该仅仅个人认为你证明不了是古墓葬,我就对你不予以追认。 目前,张世雄只能计划先起诉当地文物旅游局行政不作为,要求开证明,如果胜诉,再找检察院要求公安局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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