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信用建设必须以大数据为支撑
2015-06-19 16:09:06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海云 王海云 |
分享到:
|
中新网6月19日电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9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会上表示,信用建设必须以大数据为支撑,以大数据为支撑的信用建设手段,对于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17日,国务院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同时对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 谈及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连维良表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机制,与过去监管机制最主要的不同,是过去以事前审批为主,而现在更多的是强调事中事后监管。事前审批的方式,形成了过高的市场准入门槛,审批效率、监管效率比较低,监管效果也比较差,制约了市场主体的活力,而且中间还存在权力寻租的空间。同时,这种方式在一定意义上也存在资源分配不公平的问题。部门之间监管没有形成合力,存在部门分割的状况,更谈不上对社会资源的利用。 连维良指出,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机制,其特点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该监管机制是以信用为基础的有限监管,是以区别不同主体信用状况的分类监管,是瞄准违法失信风险的精准监管,同时也是多部门配合联动的协同监管,还是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综合监管。更重要的,是贯彻到市场主体整个生命周期的全过程监管。 连维良还指出,以信用为基础的有限监管、分类监管,就是根据市场主体不同的信用状况,可能实行不同的监管方式和力度。而精准监管,就是重点对违法行为、违规行为和失信行为进行监管。多部门的联合监管,就是部门与部门之间形成一个联合监管的机制,包括综合执法在内,也包括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社会力量参与的综合监管,也就是要运用大数据进行监管,充分运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以及社会机构掌握的信息,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 对于信用建设的手段和大数据如何在其中发挥作用,连维良表示,着重通过建立信用制度和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来使所有的公民和法人都掌握每一个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这就需要发挥大数据的作用。大数据的作用在于,政务信息要通过大数据的手段实行集合和共享,社会方面的各种信用记录通过大数据进行整合,进行分析研判,进行综合评价,还有向社会的公示。可以说,信用建设必须以大数据为支撑,以大数据为支撑的信用建设手段,对于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
相关阅读:
- [ 06-19]华安获国家发改委5000多万元支持少数民族聚居村建设
- [ 06-19]发改委副主任:部分国家级新区“贪大求全”
- [ 06-17]发改委价监局:将加强汽车反垄断执法
- [ 06-08]南平发改委农经科原科长受贿获刑5年
- [ 06-05]海南儋州市发改委主任许安明接受组织调查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