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广州6月16日电 (记者索有为)广东省监察厅官网“南粤清风网”16日通报了佛山市顺德区“12·31”重大爆炸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情况,经查,有33人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中,10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9人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014年12月31日9时28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港口路的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富华公司”)发生一起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8人死亡、3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27.5万元。 事故发生后,广东省政府迅速成立佛山市顺德区“12·31”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广东省监察厅派员参加了调查组,主要负责对相关监管单位及工作人员的监管责任进行调查处理,并查处事故背后可能存在的腐败问题。 广东省监察厅称,经查,有33人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中,不予追究责任1人。富华公司机修班员工梁少坚,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包括富华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吴志强,副总经理叶灶恩、覃庆民等10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此外,顺德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区安委会常务副主任邓永强,顺德区副区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区安委会副主任冼阳福等19人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完)(中国新闻网) 关键词:爆炸事故;司法机关;事故发生;12·31;佛山市顺德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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