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络上出现兴业银行北海分行高管卷款约30亿元潜逃的舆情。不久前的5月,中国银行杭州庆春支行100多名储户超过亿元存款“失踪”。
针对存款丢失案件频发,据知情人士透露,央行下一步或对存款丢失负有责任的银行,根据责任大小将其纳入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评价体系,比如采取提高其适用费率等措施,有责任银行将可能会因此多缴纳保费。
此外,业内人士认为,事故的原因多在“人为”,解决问题的根本在于加强银行内控以及建立倾向于储户的法律体系。
存款“失踪”多因“人为”
今年6月,兴业银行北海分行高管卷款约30亿元潜逃在网络上引起热议,然而,这并非偶然发生的事件,回顾过去10年,不仅是中小型的金融机构,即便在大型国有银行,大额存款丢失事件也常有发生。
2015年5月,中国银行杭州庆春支行100多名储户逾亿元巨额存款“失踪”;2015年1月,泸州老窖发布公告称,在工商银行河南南阳中州支行等处的3.5亿元存款出现“异常”;2014年10月,上市酒企泸州老窖在中国农业银行长沙迎新支行的1.5亿元存款失踪;2014年初,浙江杭州某城市商业银行42位储户发现自己的数百万元存款仅剩少许,甚至被“清零”。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梳理发现,从案发地区看,已有浙江、河南、湖南、四川、河北、广西等地发生存款丢失案件;从案发主体看,涉及很多个人储户及一些大型A股上市公司。从案发数额看,单笔“失踪”的企业存款最高达3.5亿元。
一位接近央行人士告诉本报记者,综合一系列存款丢失案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有四点:
一是犯罪团伙和银行内部人员勾结。如储户在柜台办理存款后资金立即被转到其他账户上,或通过银行内部人员获取储户存款信息(包括印鉴、密码等信息)后转走、取出存款。
二是因银行票证系统缺陷或存款人信息泄露盗取存款。通过伪造银行印章、编造假存款合作协议,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到公司上门开户,获取公司有关开户所需资料和印模,私刻假印章、伪造开户资料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使用假印鉴将存款全部转出银行。
三是银行工作人员“高息承诺”揽储,存款在存进银行后被转到不符合信贷资质的企业账户。一旦企业无法按时还款,储户才会发现存款“失踪”。
四是通过职务侵占,存款被挪用去理财、搞房地产开发。此类案件暴露出部分银行系统网络安全性有待加强、内控制度执行不力、员工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银行加强内控
“根据行长批示,再次提示各团队高度关注同业存款失踪时间等个人业务案件风险,严防违规行为及案件发生。”某国有银行青岛支行一位工作人员收到的行内邮件显示如是内容。他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由于近期密集发生大额存款“失踪”事件,最近几周内这成了他所在行最重要的会议议题之一。
针对近期“存款丢失”案件情况,接近银监会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正在核查有关情况,明确责任,对于认定银行有责任的,要上追两级、双线问责。
6月5日,银监会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分别从制度顶层设计、重点环节防控、客户服务管理、危机处置以及加强监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其中包括:一是严守业务管理、风险合规及审计监督“三道防线”,加强内控体系建设,落实主体责任。二是重点领域严密设防,更加强调过程管理和行为管理。三是加大问责力度,确保已经发生的风险事件处置的程序公平、方式合理、结果公正。四是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服务和宣传。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告诉本报记者,银行在内部管理上出现了一些问题是根本原因。出问题的银行与银行自身规模之间也不存在必然联系,有漏洞就会有人钻。从管理上来说,大银行理论上管理上更加规范一些,但总有人会铤而走险,因为里面利益巨大。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市场研究总监鲁政委也对本报记者表示,银行风控水平和操作风险的大小与银行大小没有必然联系,跟整个风控方式和架构有必然关系。“小银行如果采用人盯人的方式,比如村子里的农信社,单人经办,也没怎么听说存款丢失,现在银行要求所有业务都要在摄像头底下,多人经手,反倒出现问题。”他认为,除了标准的操作风险的流程和表述之外,我们国家银行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目前还没有为所有的从业人员建立一个诚信档案。所谓诚信档案,就是可以记录一个员工职业生涯中的全部诚信状况。
责任银行或多缴保费
同时,接近央行人士告诉本报记者,对于有责任的银行,将考虑根据责任大小视情况纳入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评价体系,比如采取提高其适用费率等措施,有责任银行将可能会因此多交纳保费。
“银行的保险费率和交强险的道理很相似,只要开办存款业务,就需要强制投保,初始的费率都是一样的,但是如果费率一直一样,就会对银行起不到激励作用。为了形成激励机制,初始费率一样的情况下,后续根据不同机构表现进行有差别的费率调整,所以这些存款丢失其实就是属于记录下某个方面的指标。”鲁政委对本报记者表示。
但同时,鲁政委强调,这是一组指标,不是单纯地由存款的丢失决定费率的高低。“理论上说,银行倒闭风险的大小决定了费率的高低,但如果存款丢失折射出银行的管理水平存在问题,就需要把存款丢失责任作为评价银行调费率的因子之一。”
立法应倾向于储户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财政研究室主任杨志勇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在欧美及其他发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非常注意突出金融机构在金融消费者风险教育方面的责任,金融机构因应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要求,在金融服务中,尽可能通过自身的制度建设与硬件设备更新来适应挑战。更为重要的是,其具备向消费者倾斜的保护制度。
在美国,《公平信用交易法案》(TheFairCreditBillingAct,FCBA)和《电子资金转账法案》为人们的银行卡及账户损失提供保护。根据FCBA,如果信用卡在被使用之前,就已经申报了损失,那么消费者不用为未授权的支付承担任何责任。
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第26条规定:“金融机构与消费者间的协议如果与金融规制相冲突的,则该协议无效。另一方可以要求返还根据该协议已履行财产,并要求赔偿其相关损失。”
“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来看,健全有利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制度最为重要,并以此为契机,督促金融机构做好内部控制工作,增强服务保障能力,形成良好的金融生态,促进现代金融业的发展。”杨志勇表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主任席月民撰文表示,解决存款失踪的重要途径之一是法律的更新。他认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虽然进一步完善了银行法体系,但现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均面临系统修改。修订中,需要注意建立以现代信息科技为基础的充分体现金融安全观的金融法律体系,细化并加重银行在维护客户资金安全方面的法定义务和民事责任,以适应银行业发展的新要求。
此外,他还强调,金融市场上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加之金融商品的特殊性使得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无法形成公平交易,从而要求金融立法伸出援助之手,给予消费者应有的倾斜保护、全面保护和适度保护。因此,我们还需要抓紧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条例》,明确对金融消费者实行特殊保护的具体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