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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酝酿反垄断指南:新罚单或落定东风日产

2015-05-31 12:50:15  来源:华夏时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周艾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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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反垄断罚单落地后,“下一家是谁”的谜团正在慢慢解开。

“东风日产的反垄断调查与处罚已经进入最后阶段。”5月26日,《华夏时报》记者获悉,去年9月,国家发改委执法部门对东风日产展开立案调查,其处罚结果很可能将于近期公布。

不仅如此,发改委反垄断执法部门正在筹备《汽车反垄断指南》制定的准备工作。“主要是对汽车业反垄断的合规引导。”5月23日,有消息人士对本报记者透露,该指南已通过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批准,并将于今年6月中旬正式启动制定工作。

显然,之于汽车业反垄断,国家相关部门在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在法律体系补充和重建方面,发改委等反垄断执法部门也将挥出一记重拳。

东风日产“中枪”?

或将于近期公布的东风日产处罚结果,意味着这家中日合资企业将成为继奔驰等厂家后,第五家因垄断行为被处罚的汽车品牌。

去年9月,国家发改委在反垄断调查发布会上披露克莱斯勒、奥迪两公司反垄断案处罚公告的同时,还证实已对奔驰反垄断案及另一家位于广东的日系汽车企业立案调查。彼时这家“广东日系车企”所指的正是东风日产。

从2014年8月到2015年5月的9个月内,先后已有宝马、奥迪、克莱斯勒及奔驰4家汽车制造商、旗下经销商以及包括日本住友、电装等12家日系汽车零部件企业陆续被反垄断执法部门实施处罚。

据本报记者统计,9个月间,汽车业反垄断罚单总金额高达16.58亿元。而即将浮出水面的东风日产的处罚情况仍未正式披露。“处罚金额、处罚对象和具体垄断行为事实仍在保密阶段。”上述消息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

事实上,据本报记者了解,东风日产早在2011年就曾被起诉垄断经营汽车配件。将东风日产告上法庭的,是一位长沙市天籁车主刘大华,而刘大华起诉东风日产的原因,是一把车锁。

“2009年6月(我)购买了一辆天籁轿车,2010年10月因左前门车锁损坏到华源4S店维修。被告4S店工作人员告知,维修工时费需300元,所以提出购买配件自行维修。但华源工作人员拒绝并且强调,这是东风日产公司制定的政策,所有东风日产4S店均不对外销售配件,且整个市场均不可能买到东风日产系列车的配件。”彼时,刘大华在庭审中表示。

而后,刘大华迫于无奈支付607元(其中配件费307元、维修费300元)更换了“小零件”。其事后查明,被告提供的配件价格远远高于市场同类型价格3倍以上,而维修费竟远超市场价的7倍以上。

在刘大华看来,东风日产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定垄断经营政策,伙同其他4S店共同排斥竞争者,榨取高额利润等行为,应属垄断行为。不过,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庭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原告刘大华未能有效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判决刘大华败诉。

亟待细则指南

“东风日产被诉垄断经营汽配案中的争议行为是高价销售配件并搭售维修服务,而该行为在实质上是汽车生产商和4S店通过纵向限制控制原厂配件供应造成的。而假定类似行为发生在欧盟,汽车生产商所实施的排他供应行为将构成《2010年汽车业纵向协议集体豁免条例》中第5条所明令禁止的核心限制情况而不得被豁免。”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苏华看来,假设上述东风日产案发生在欧盟,“刘大华们”可以向欧委会举报经营者涉嫌违反竞争法的行为,亦可以在有管辖权的成员国法院提起私人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

“针对原厂配件专供所导致的限制竞争问题,欧盟竞争法相关制度值得我国借鉴。”苏华说。苏华曾在2012年的《分销行为反垄断规制》中建议,“考虑汽车业的特殊性,对汽车销售和售后市场的纵向限制竞争行为有必要颁行特别法规予以调整。”

“‘指南’类在反垄断领域很普遍,欧盟的《汽车业豁免条例》以及美日韩等多国都有垄断行为公约等相关指南性质文件,作为反垄断相关法律的有力补充。”长期专注反垄断领域的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魏士廪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与欧盟《汽车业豁免条例》、欧委会《汽车业纵向限制补充指南》、日本《汽车行业公平竞争规约》等相比,由于没有针对汽车业的垄断行为合规引导细则,中国汽车业反垄断执法步履维艰。

“我国《反垄断法》缺少反垄断指南,汽车企业和经销商搞不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他们请教专家,因为没有细则指导,专家的意见也不一致。”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汽车产业政策研究室主任黄永和坦言。

现在,发改委即将开始制定的《汽车反垄断指南》,有望填补目前中国汽车业反垄断的些许空白。

“正在酝酿的《汽车反垄断指南》可能会包括新车销售和售后市场。”上述消息人士对本报记者透露。

多重体系尚待理顺

2009年5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曾发布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对相关市场界定等方面提供了方法和根据。而即将启动制定工作的《汽车反垄断指南》则是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曾发布关于相关市场界定指南框架下,针对汽车业的特殊性做出的反垄断合规引导和补充规定细则。

“更完善的反垄断法规体系和细则,有助于汽车业健康、规范发展。但与此同时,不可否认我国现行及拟定的相关领域几部法律法规之间,仍存在着一些矛盾。”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分析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成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曾表示,“汽车业一些垄断行为的形成,事实上与《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有很大关系,可以说,办法规定的这种定价模式,更容易导致汽车业的纵向价格垄断。”

而对于新版《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一再延期的原因,也与其上行法《反垄断法》有关。在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秘书长罗磊看来,颁布于2005年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于2007年的《反垄断法》,由于时间上的倒序,因此存在一些不一致条款。“《办法》的修订要把这其中不一致的地方修正过来。”

不仅如此,2014年9月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在新一轮会签中,多个反垄断执法部门及汽车行业主管单位还在考量过程中,截至目前仍未会签。“因为可能侵犯整车厂的知识产权,所以还在进一步研讨中,还没有签(会签)。”多位相关部委内部人士对本报记者透露。

“反垄断是有严格的含义和界定的,不可滥用。”全国乘联会秘书长崔东树亦认为,“从知识产权角度考虑,整车企业在与零部件企业联合开发新产品时都会要求签订保密协议,其中包括独家供货等相关的条款。这也是市场竞争中的必然措施,否则竞品厂家也就能随意使用对手的现有设计实现简单抄袭,不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指导意见’存在一些自身问题,未来很可能不了了之。”崔东树推测道。

(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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