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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修订工会法实施办法:农民工可入工会

2015-05-28 17:12:51 曾鼐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海云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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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北京5月28日电 (记者 曾鼐)北京拟修订工会法实施办法,计划扩大工会会员身份条件的范围,不再将工会会员限定在“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这将为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入会确立法规依据。

这是记者从5月28日举行的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中获悉的。当天,会议审议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议案。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2002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依据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本市实际情况,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

为何要再次修订《实施办法》?北京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芳介绍,随着城镇化人口流动持续增大,非公企业大量增加,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队伍日益发展壮大,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劳动关系日益复杂,矛盾多发,出现了职工特别是非公企业职工组建工会困难、企业集体协商机制不畅、民主管理制度建设滞后等影响职工权益和工会组织发展的一些突出问题。

28日公布的工会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保持了原办法中的章节体系,但作了24处修改。其中,总则部分拟扩大工会会员身份条件的范围,不再将工会会员限定在“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这意味着,将为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入会成为工会会员确立法规依据。

袁芳解释,“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长期以来一直是确定工会会员身份的唯一条件。但随着劳动就业形式日趋多样化,大量原本主要从事农业劳动的劳动者进入城市加入到工人队伍中,还有一部分劳动者随着物质财富的积累在取得工资收入的同时也获得了各种投资收益,部分职工股东直接参与企业股权分配。因此,原有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作为会员入会条件的规定,已经不完全符合当前职工发展的现实状况。

为此,修订草案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国家法律,在总则第三条第一款增加“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表述,规定“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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