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2日8时许,左某因雨水淋湿衣服,在一维修店内用木柴在一铁质火盆内生火烤衣服,因嫌火小,左某将旁边一塑料油壶内的柴汽油混合液体倒入火中,在加入该混合液体过程中引发火灾。火灾引燃维修店等六个门面,经湖南省湘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火灾烧毁财物共计价值66万余元。 案发当天,左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称其本以为油壶内装的是柴油,没想到装的其实是柴油汽油的混合液体。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左某的亲属赔偿了受害人损失两万元。 湘乡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构成失火罪。这种过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本案中,左某本以为将混合油料少量倒至火中不会引发火灾,不料火势迅速蔓延,最终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左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赔偿了受害人一定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左某有期徒刑三年。法官庭后表示,相关民事赔偿部分,将另行处理。(陆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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