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国内> 社会 > 正文

云南女导游骂游客续:吊销导游证 旅行社停业罚2万

2015-05-23 22:32:13 马骞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唐丽萍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中新网昆明5月23日电 (记者 马骞)记者23日从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获悉,该委公布了“云南女导游嫌购物少大骂游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事导游被吊销导游证,涉事旅行社停业整顿,旅行社直接负责人被处2万元罚款。

本月初,有游客通过微信视频爆料,在云南旅游时因购物少被女导游大骂没良心、不要脸。引发了社会对云南旅游的再次关注。“骂游客”事件后,云南省委书记李纪恒要求要以此事为契机,对云南省旅游市场,特别是旅游管理和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规范整治;云南省长陈豪指示省旅游发展委员会认真核实视频反映的情况,依法依规、从重从快作出处理,切实维护广大游客合法权益,净化旅游市场秩序。云南各级旅游部门也开始重拳整治旅游市场顽疾“不合理低价团”。

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经云南省旅游执法总队和昆明市旅游执法监察支队联合调查,4月9日至12日,昆明风华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的导游陈春艳在带团游览昆明、大理、丽江的行程中,存在辱骂游客、胁迫游客购物的行为。

“其行为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之规定,给予导游陈春艳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的行政处罚”。

在对旅行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委派涉事导游陈春艳的昆明风华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要求导游陈春艳垫付团款并未支付导游服务费的事实。这涉嫌违反《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不向临时聘用的导游人员支付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导游服务费”、“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情形。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该旅行社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的行政处罚。(完)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