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十万买过期海参燕窝 职业打假人索赔百万元》后续 有关部门协调无果,当事双方法庭上见 知假买假,是依法索赔还是恶意敲诈?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 陈维 去年7月,职业打假人胡先生等人刷卡10万余元,在南宁一商场内购买了已经过期的多盒海参及燕窝。随后,他以《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为依据,要求商家退一赔十。如此算下来,商家或要赔偿上百万元。经有关部门协调无果,2月2日,当事双方在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簿公堂。 原告: 买到过期食品 依法应获赔偿 这批海参燕窝,是胡先生等人在南宁市万象城集品堂分两次购买,支付款约10.69万元。因退一赔十索赔不成,胡先生作为原告,将商家集品堂食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及总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律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去年3月15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有权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 此外,《食品安全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退一赔十的诉求有理有据。”原告律师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中,也有类似退一赔十的判赔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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