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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持有安徽准生证贵州不认可 5月大胎儿或被引产

2015-05-19 12:22:59  来源:钱江晚报  责任编辑:唐丽萍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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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户籍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的再婚生育二孩政策不同,贵州荔波县高中教师覃谊腹中5个月的胎儿或被引产。

5月12日,覃谊收到荔波县教育局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责令终止妊娠的通知》,责令其在5月31日前,自行到医院终止妊娠手术,否则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然而早在三个月前,覃谊夫妇就已在户籍所在地安徽黄山市,办理了生育许可证明。

这一矛盾困局是因安徽、贵州实施的计划生育条例不同所致,两省对再婚生育二孩的政策不一。

一条政策

两种执行

覃谊告诉记者,她与丈夫蒙绍平均为再婚,且之前各自均育有一孩。虽然覃谊已到35岁生育高龄,但作为再婚家庭,她希望与丈夫拥有一个共同的孩子,以确保婚姻稳定。

覃谊与丈夫蒙绍平的户籍所在地分别为安徽黄山和贵州贵阳,根据安徽的生育政策,覃谊符合生育二孩的条件,夫妻俩于2015年2月17日在安徽办理了《生育证》。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生育证》写明,“经查,你们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同意生第二孩。”

记者查询该条例发现,该许可的限制条件为: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不适用复婚夫妻)。

不过,荔波县教育局和荔波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联合做出的《关于责令终止妊娠的通知》认定,“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你与蒙绍平再婚后,不符合再生育子女的条件”。

记者查询《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未找到许可覃谊这类再婚情况的生育规定。

5月14日,荔波县教育局纪检组组长吴冬梅回应称,虽然覃谊在安徽办理了生育证,但因其工作在贵州,需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对待。

荔波县一名计生局工作人员则告诉记者,覃谊这类情况依据贵州计生条例,不允许生育二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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