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特约评论员 朱巍 2015贵阳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暨全球大数据时代贵阳峰会将于5月底举办。这不仅是一场在“互联网 ”风口下的峰会,也是“大数据+”在产业使用下的峰会,这次高峰论坛的相关成果必然会对“互联网 ”产业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也会直接促进整合大数据资源的开发运用。大数据基调也将成为贵阳产业转型的主旋律。 “互联网 ”与“大数据+”既是一个技术产业问题,同样也是新时期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与产业之间本来就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适合产业发展的法治将对产业起到强力的助力作用,同时在产业发展过程中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反之,则可能阻碍产业发展。 在“大数据+”背景下的法治现代化,应由几方面构成: 首先是法治思路的转换。“互联网 ”作为一种大势所趋,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这个趋势的“风口”,法治思维应有所作为。一方面,法治应承担起对新产业发展的“保驾护航”作用,避免新技术这把“双刃剑”可能带来的社会负面效果;另一方面,法治应有明确立场,应站在顺应历史发展的角度去看待新问题。任何产业革命都不可避免地带来新老利益之间的冲突,新时期的法治不仅要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而且还要转化成促进发展的动力,促进产业革新,促进市场竞争,促进优胜劣汰。这种法治思维的转化需要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全面协调。特别是在立法上,要深入贯彻“立法的指引性作用”,加快新领域的立法工作,加快淘汰不合时宜的法律和思维,加快立法的现代化进程。 其次,法治保障的加强。大数据是一把双刃剑,在促进产业革命的同时,也可能伤害到国家信息和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的科学论断不应仅停留在纸面上,信息安全已经成为大数据发展的瓶颈。近年来,国内外信息泄露事件时有发生,已经极大影响到了产业正常发展和公民合法权益。我国目前涉及网络信息安全方面的各级法律、法规和政策多达一百多部,不过,这些纷繁复杂的立法中缺乏必要的统一性,“九龙治水”局面仍然存在。如何将网络信息安全立法统一起来,如何将信息安全保障放在“大数据+”发展之前,如何明确信息安全的责任主体等问题,就成为法治保障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最后,法治应与道德相结合。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法治与市场发展目标应该是一致的,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统一。“互联网 ”作为新兴产业,必然会面对一定的法律空白,立法的滞后性要求道德应承担起重要角色。新时期的“互联网 ”道德观,既包括网络使用者的德道标准,也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商业伦理问题。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后者,大数据的挖掘和使用也应遵循商业伦理道德,不能无限度和无底线的“掠夺式”发展。未来的“大数据+”产业是建立在用户权益保障基础上的,用户的权益由发展中的人格权构成,例如个人信息权、自我决定权等新型人格权尚未正式写入法律,这就需要数据使用者本着“法律是最低等级的道德”原则,用更高的标准去约束自己,自觉自愿的去承担社会责任。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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