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8日从浙江诸暨市人民法院获悉,原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行长陈梁利用办理银行贷款的权力,先后收受贿赂共计544万元,被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没收财产5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陈梁担任深圳发展银行杭州滨江支行信贷员、副行长、平安银行杭州滨江支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客户办理银行贷款等业务过程中给予帮忙和关照,并非法收受19家企业送给的财物,共计人民币544万元。 诸暨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梁收受贿赂款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陈梁在案发前曾退回34万元赃款,并在法院审理期间退清了全部赃款,并预交了510万元财产型款,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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