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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拟制定高速公路地方法规 规定公路管理者义务

2015-05-18 17:08:30 徐杨祎 来源:中新网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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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成都5月18日电 (记者 徐杨祎)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全体大会18日上午在成都召开。经四川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被提请大会审议。

会上,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李志强在就《条例(草案)》立法必要性、制定的主要依据和基本原则、制定过程、以及主要内容作了详细说明。

为促进四川省高速公路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专门的高速公路地方性法规日益迫切,十分必要。李志强介绍说,进一步明确高速公路建设、养护、运营、服务、管理以及交通安全、治安和刑事案件侦查等职责,从而更好地发挥高速公路经营服务和管理各方作用。

《条例(草案)》明确了四川省交通运输管理主管部门主管四川全省高速公路工作,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条例规定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此外,根据四川省高速公路公安交警改革方向,将治安、刑事案件的先期处置职责调整为治安管理和刑事案件的侦查。

《条例(草案)》还重点对高速公路信息发布、清障救援、服务区服务、缓堵保畅、服务质量与收费挂钩、超限超载治理等进行了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车辆通行畅通的义务,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排行车辆超过300米的,要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采取应急管理措施,保证车辆通行畅通。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未采取应急管理措施,导致收费站车辆拥堵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第五十一条规定,持调换或者伪造的高速公路通行卡,故意损坏、屏蔽通行卡或者干扰收费设施偷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当事人补缴,并处以应缴车辆通行费3倍罚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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