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中立规则对我国国企“走出去”的挑战 一是遏制国企“走出去”的步伐。美国主导的TPP谈判中的竞争中立规则,遏制中国国有企业“走出去”的意图尤为明显。自2012年第四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以来,国有企业开始成为中美对话交锋的新议题,并且“中方将稳步提高国有企业红利上缴比例”等表态也首次被纳入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的成果中。美国等国更是通过主导和推进有别于WTO规则的TPP协议这种方式,借用竞争中立将国有企业议题纳入TPP谈判,为国有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规则和标准设置更高的门槛,在客观上对中国的发展形成战略遏制。 二是妨碍国企国际竞争力的培育。虽然我国国有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不断增强,与欧美发达国家跨国企业的差距日趋缩小,但由于起步晚,进入国际市场的时间短,国有企业与欧美发达国家有着丰富国际竞争经验的大型跨国企业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从当前我国国企整体所处的发展阶段来看,如果完全取消政府的必要支持,必然会使国有企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不仅如此,我国国有企业的平均员工数远高于世界500强平均水平,国有企业承担了提供更多就业机会的社会责任。当前我国的国有企业大多分布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如果依照美国提出的标准取消政府因产业发展需要对国有企业的必要支持,势必会导致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被国外跨国公司所控制,从而危及产业安全、经济安全。国际经验表明,历史上几乎所有发达国家的政府在工业化发展阶段都曾运用过支持本国垄断和寡头大企业发展的产业政策,以提高它们的国际竞争力。当前美国等发达国家不顾各国所处不同发展阶段的客观现实而在国际市场上推行高标准的竞争中立规则,必将会使新兴经济体的国有企业在面临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强势竞争时,陷于弱势、被动地位。 三是提高国企进入国际市场的成本与门槛。伴随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国企的公司治理结构更加完善,信息披露更加规范,美国以“国家安全”为由阻碍中国国有企业进入本国市场的做法已难以维系。因此,借助竞争中立规则阻碍中国国有企业进入美国市场,成为美国的新手段。不仅如此,美国还极力推进竞争中立规则的多边化,限制我国国有企业进入第三方市场,从而进一步提高我国国有企业参与区域贸易自由化的成本与门槛。 另外,TPP谈判中关于国企条款适用范围的宽泛性将会在更大范围上限制我国进入国际市场的国有企业。如资料显示,美国在TPP第12轮谈判中提出要求:国有企业控股达到20%的企业适用国企条款,同时要承担比私营企业更大的信息披露责任。如果以此为标准,将会波及我国更多进入国际市场的国有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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