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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中立规则:国企“走出去”面临的挑战

2015-04-19 07:33:56  来源:光明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近年来,新兴经济体国有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优异表现引起了欧美等发达国家的高度警惕,他们认为这些国家的国有企业主要凭借政府支持形成的竞争优势取得成绩,这种非中立的竞争优势不仅扭曲了资源配置,而且还对公平竞争的国际经济秩序构成了威胁。对此,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极力在双边、多边贸易协定中倡导设立剑指国有企业的竞争中立规则,并力推将其纳入TPP(跨太平洋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谈判中,意图将竞争中立规则推行为新一代通行的国际贸易投资规则。伴随TPP谈判渐近尾声,竞争中立规则演变成为国际通行规则的可能性逐步加大。如此,不论今后我国是否加入TPP等谈判,竞争中立规则都将不可避免地对我国国有企业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提出挑战。

竞争中立规则的发展

早在20世纪90年代,澳大利亚在其《竞争原则协定》《联邦竞争中立政策声明》中明确了竞争中立概念:“竞争中立是指公共部门的商业行为不得因其国家所有权的特殊性而享受私人部门不能享受的竞争优势”,并对竞争中立做了原则性规定。澳大利亚提出竞争中立的初衷是为了消除本国国有企业凭借政府支持获得的竞争优势参与商业活动造成的资源配置扭曲,促使政府在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竞争时保持中立。

20世纪末以来,竞争中立规则成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深入研究的问题,并得到了欧美发达国家的大力支持。在2011年的《竞争中立与国有企业:挑战与政策选择》报告中,OECD给出了竞争中立更加一般化的定义:“当在一个经济市场中没有任何经济实体享有过度的竞争优势或竞争劣势时,就达到了竞争中立状态。”与私有企业相比,报告指出国有企业拥有的特殊竞争优势主要有垄断优势、融资担保便利、政府补贴、破产保护、信息优势等等,从而提出了旨在消除国有企业因国家所有权获得的特殊竞争优势、促进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公平竞争的竞争中立政策框架。值得注意的是,OECD指出竞争中立政策实施的关键在于明确区分国有企业的商业目标和非商业目标,因履行非商业性目标而接受政府支持的国有企业行为并不违背竞争中立原则。

面对新兴经济体国有企业在国际市场的异军突起,2011年底,美国正式公布了“竞争中立”概念:“竞争中立”意指使竞争不受外来因素的干扰,其核心是对现有国际经济规则进行更新和调整,以“弥补现有的国际经济规则无法保证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公平竞争的缺陷”。其后,在美国主导推动下,竞争中立规则被纳入到TPP协议中,并被逐步细化为税收中立、债务中立、规则中立,尤其是对中央层面的国有企业进行更加严格的规制,等等。伴随TPP谈判的不断推进,美国借规范约束国企竞争行为、实现公平竞争之机逐步将其所主张的竞争中立规则上升为TPP框架中的国际新规则。同时除OECD外,美国还推动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等国际组织开展竞争中立问题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框架并加以推广,以促进竞争中立规则向国际通行规则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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