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约束评审组织者、专家、推荐者及参评人 国家科技奖拒绝31种行为 ●评审组织者不得作为候选人参加评奖 ●评审专家不得泄露评审对象技术秘密 ●推荐者禁止弄虚作假推荐不合规项目 ●参评人禁止进行影响评审公正的活动 ●经查确系违规,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本报北京4月16日电 (记者赵永新)评审组织者“不得违规泄露推荐材料非公开内容、网评专家名单、评审意见、实名异议人身份及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为候选人或候选项目向评审专家打招呼,或在评审过程中就候选人或候选项目发表评价性意见、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的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日前发布《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科技奖评审戴上“金箍”,对评审组织者、评审专家、推荐者和评审对象等4类人员的31种不规范行为说“不”。 据奖励办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定》旨在加强对国家科技奖评审活动的监督检查,规范评审过程中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保证评审活动公平、公正、廉洁高效、依法进行。与2003年出台的《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办法》相比,《规定》内容更清晰、要求更明确、措施更具操作性。 对于评审组织者,《规定》严禁9种不规范行为,包括:不得违反保密规定,询问、探听处于保密阶段的工作安排信息,以及与自己工作职责无关的其他评审组的评委信息;不得介绍、引领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的推荐单位、完成单位的有关人员走访评审委员及其他专家,从事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不得参加其他任何单位组织的项目鉴定、验收、评审等活动;不得接受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的推荐单位、完成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宴请或其他好处等。《规定》明确规定,评审组织者不得作为候选人参与任何科技项目评奖。 对于评审专家,《规定》提出了“七不准”,包括: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评审专家身份、评审活动有关情况,泄露或使用评审对象的技术秘密、评审资料等;不得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以任何形式为候选人或候选项目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不得在项目考察和异议处理活动中,协同有关单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作出不公正的评价意见等。 对于推荐者,《规定》明确了“七不准”,包括:不得与被推荐对象协同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明知其存在重大问题隐匿不报,推荐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得探听评审组织处于保密阶段的工作安排信息、评审专家名单及其他评审过程中的保密信息;不得在异议处理工作中无正当理由推诿、拖延,拒不开展调查、恶意拖延调查、不配合调查;不得在异议处理工作中敷衍塞责或徇私舞弊,做出不公正的调查处理意见等。 对于评审对象,《规定》明确了“八不准”,包括:不得在推荐材料中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提供虚假材料、信息,夸大成果水平、应用情况;不得虚构相关事实,人为拼凑、包装项目;不得隐瞒相关事实,违规重复报奖;不得请托任何机构、人员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将相关材料提交评审组织或者评审专家;不得向评审组织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推荐单位工作人员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宴请或其他好处;不得在异议处理中弄虚作假、拒不配合调查,或从事其他妨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违反上述行为的,《规定》提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比如,对于违规的评审专家、推荐者和评审对象,奖励办可以分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等。对已经授奖、经查实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撤销奖励条件的,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核,由科技部报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公开通报,并可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被推荐国家科技奖的资格。 《规定》还细化了对国家科技奖评审活动的督查,明确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评审活动存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可以向监督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奖励办督查部门举报和投诉,由相关部门和组织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多位科技界人士指出,《规定》对涉及国家科技奖评审的4类人员(单位)“扎紧了制度的笼子”,关键是要落实到位、督查到位、有违必究,“撤销奖励,追回奖金”等追责举措被认为“这是动真格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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